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和籌建中國仲裁協會籌備工作的通知

(粵府辦〔1995〕12號)

廣州市及其他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和籌建中國仲裁協會籌備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國際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軌,解決經濟糾紛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現有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有關規定重新組建。為適應建立新的仲裁制度的需要,各級政府要把學習、貫徹仲裁法提到議事日程。仲裁法的學習培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組織。

二、按照國辦發〔1994〕99號檔案精神,廣州市、深圳市作為設立仲裁機構的試點城市,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確定一名市政府負責同志親自抓這項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

三、廣州、深圳兩試點市,應按通知的精神提出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意見,在報送國務院法制局的同時,抄送省政府法制局。其他需設立仲裁機構的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要提出重組仲裁機構的意見,送省政府法制局匯總後報國務院法制局。待國務院作出統一部署後,各市再按照統一規范重新組建仲裁機構。

四、省政府法制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共同研究有關問題,加強對有關市依法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指導。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府各有關部門,對有關重建仲裁機構的事宜,可直接與省政府法制局聯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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