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粵府(1997)92號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1997〕45號)一併貫徹執行。具體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健全我省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有利於維持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經濟體制改革。各級政府要重視和支持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推進,逐步完善,確保這項制度順利實施。

二、各地、各部門要對本地區和本系統的民眾生活狀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研究,掌握情況,重點了解在職職工、下(待)崗人員、退(離)休人員中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數、類別、家庭收入和財產等基本情況,確保保障對象能夠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三、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鎮保障對象所需的保障金,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現在實行保障金由財政和單位、部門分擔辦法的地方,1998年底以前過渡到主要由財政負擔的方式上來。農村保障對象所需的保障金,由縣(市、區)、鄉鎮財政和管理區(或自然村)集體經濟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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