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傳播制度

廣播電視傳播制度分成三種:
一、國營制度型
廣播電視完全由國家控制,從人事調配、傳播內容到經費支持,均由政府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不從事商業性活動,是政府的直接言論機構。
實行國營制度型的國家
俄羅斯、羅馬尼亞、朝鮮、古巴、越南、法國、新加坡、印尼、印度、土耳其、西班牙等近五十個國家
二、公共制度型
這一制度是電視傳播管理的特有現象。電視台既不為政府所有,也不為商業財團所有,國家不直接參與管理,而是由國家特許的非盈利性公司或社會各界的聯合體進行管理。這些管理機構實行獨立自治,依照國家頒布的電視法規開展傳播活動,經費來源主要是向觀眾收取“收看費”以及少量的廣告費。
實行公共制度的國家有
聯邦德國、英國、義大利、奧地利、瑞典、挪威、芬蘭、丹麥、荷蘭、比利時、瑞士、以色列等國家
三、商業制度型
電台、電視台(網)由財團(或個人)控制,政府通過審批營業執照進行巨觀管理。經費來源完全依靠廣告收入。
實行這一傳播制度類型的國家和地區有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菲律賓、日本、香港、台灣、黎巴嫩、阿根廷、巴拉圭、尼加拉瓜等等
近年來,電視傳播制度正由原來比較單一的類型變為複合多元型,大部分國營制度型轉變為公商並營制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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