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影視案例分析:傳播內容篇

廣播影視案例分析:傳播內容篇

《廣播影視案例分析:傳播內容篇》收集了我國各地發生的有代表性的53個大眾傳播的案例,其訴訟主要發生在人格權領域,涉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選擇案例的原則是“經典+廣電”。所謂“經典”,是指它在我國大眾傳播內容領域具有深刻的代表性,因而長久地被關注、被研究、被引用,影響了後來許多判決。所謂“廣電”,是指只要是以廣播影視系統當事人為訴訟一方的案件,儘可能選入《廣播影視案例分析:傳播內容篇》中,確保廣播影視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為主,以此符合“廣播影視案例分析”。案例珍貴,內容詳實,對從事廣播影視的從業人員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內容簡介

《廣播影視案例分析:傳播內容篇》由中國廣播影視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第一編 信息公開與採訪權
1.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與實踐——評記者馬某訴上海市城市規劃局信息不公開案
2.新聞報導與突發事件信息的統—發布制度——評某網站錯發地震預報訊息
3.電視暗訪的法律界限——北京廣瑞食品有限公司訴北京電視台侵害名譽權案
4.合法獲得的訊息源不一定適合播出——李某某等六原告訴安徽電視台等三被告侵犯名譽權糾紛
5.根據觀眾爆料製作節目,電視台不宜偏聽偏信——陳某某訴廣西電視台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6.正當採訪的邊界——廖某某訴湖南廣播電視台都市頻道侵害名譽權案
第二編 名譽權
1.人人享有人格尊嚴——尹某某訴長江日報社名譽侵權案
2.法院作為名譽權訴訟原告的悖論與啟示——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訴民主與法制雜誌社侵害名譽權案
3.對象不特定是名譽侵權的抗辯事由——齊某某等蒙古族大夫訴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侵害名譽權案
4.企業商譽與新聞監督的衝突與平衡——安徽新錦豐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訴揚州電視台等損害法人名譽權案
5.特定性是侵害死者名譽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趙一曼後人陳某等訴《大宅門裡的女人》製作方侵犯名譽案
6.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有特殊性——張某訴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張某某、黃某某、於某侵犯名譽權案
7.一般人認為訊息來源合理可信,媒體即有豁免權——廣州市華僑房地產公司訴中國改革雜誌社侵害名譽權案
8.報導中的輕微失實應獲司法寬容,媒體更需加強自律——湯某某訴湖南經濟電視台侵害名譽權案
9.報導新聞發布會:媒體只需“確信真實”——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湖北省文化廳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吳某某侵犯名譽權案
10.藝術創作應把握好尺度——霍某某訴電影《霍元甲》製片方等名譽侵權案
11.藝術創作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與平衡——評電視劇《敵後武工隊》引起的名譽權侵權案
12.對號不必入座,虛構如何擔責——評電視劇《宦官小章子》引起的名譽權侵權案
13.無償委託契約與名譽侵權的認定——郭某某訴湖南經濟電視台侵害名譽權案
14.準確理解媒體特許權才能正確適用——劉某某訴河南省遂平縣廣播電視局等侵害名譽權案
15.媒體善用“特許權”合理規避訴訟風險——鄭某某訴中國廣播網、某法制報社名譽侵權案之比較
16.特許報導關乎公共利益——趙某某訴大石橋市電視台、大石橋市廣播電視新聞中心侵害名譽權案
17.報導官方新聞通稿不受特許權保護——何某某等訴北京電視台侵害名譽權案
18.媒體報導司法活動的原則與規範——徐某某訴河南省南陽電視台名譽侵權案
19.更正報導是媒體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鄔某某訴奉化廣播電視中心侵害名譽權案
20.侵權責任可免除,更正義務不可無——何某訴當陽廣播電視台侵害名譽權案
21.以答辯方式消除影響的積極價值——呼某某訴安陽人民廣播電台侵害名譽權案
22.新聞報導不能簡單刪除——寇某某訴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名譽侵權案
第三編 隱私與肖像
1.情感類節目要注意隱私權保護——林某某訴江西電視台公共頻道和劉某某名譽侵權案
2.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應承擔侵權責任——評王某訴大旗網、天涯網、張某某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3.電視節目侵害隱私的三重誤解及其分析——周某某訴長沙電視台女性頻道侵犯名譽權糾紛
4.轉播已公開的隱私內容須盡法定義務——南京姐妹狀告當地某電視台侵害隱私糾紛案
5.巨額精神撫慰金引發的若干思考——張某某訴湖南電視台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權應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白某個人信息被公開報導
7.未經他人允許使用肖像就是侵權——湖南三外教訴湖南電視台文體頻道侵害肖像權案
8.合法使用他人肖像,正確規避法律風險——韓某某訴中國社會出版社案
第四編 網路侵權
1.網路虛擬世界中的人格權保護——“紅顏靜”訴“大躍進”侵犯名譽權案
2.網站對部落格的監管責任——陳某某訴杭州部落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
3.網站原文轉載,並非侵權訴訟的抗辯理由——某音樂入訴網路媒體侵害名譽權案
4.微博意見領袖應當履行的高度注意義務——金山安全公司訴周某某侵害名譽權案
5.職業新聞工作者的表達標準不應低於普通人——陸某訴黃某某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6.網路虛擬財產的性質與價值——李某與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契約糾紛案
7.網路批評,即使言辭尖刻,也應適度容忍——北京搜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蘇州藍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線上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損害商業信譽糾紛
8.自覺淨化網際網路環境,防止不良信息傳播——評“QQ相約自殺案”
9.如何認定網路侵權法律責任?——評蔡某某與百度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
第五編 刑事制裁及其他
1.治理虛假新聞,維護媒體公信力——原北京電視台臨時工作人員訾某某損害商品聲譽案
2.記者可以構成受賄罪主體——原中央電視台記者李某受賄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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