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廣州市是廣東省省會、華南地區的中心城市,具有悠久歷史的世界知名商貿名城、對外通商的重要口岸。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鞋業生產和出口貿易也在高速地增長,2004年全國鞋類產量達到70多億雙,出口外銷創匯總值140億美元,廣東省的產量和出口額均為全國各省市之冠,2004年各類鞋的產量達30多億雙,出口外銷總值超過60億美元,占全國總額近一半。廣州市已成為全省以至國內鞋類產品的主要集散地,是鞋業的貿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凝聚著省內外各地區眾多鞋業精英前來廣州設立生產和行銷網點,除廣州市轄內各市區及周邊珠三角一帶著名產區的同業外,近年相繼吸引國內東北地區、浙江、福建等地大批同業進駐。規模龐大的產銷網點遍及全市各區,國外知名業界也蜂擁而來,紛紛進駐廣州尋求合作生產、經營。
目前廣州鞋類、鞋材生產和專業市場的拓展,已形成了以站西路為中心跨越荔灣、越秀、白雲、海珠、番禺、花都、增城等新老城區以及珠三角周邊各市的鞋業“金三角”。集中在廣州市區內的專業批發市場(各大鞋城)已超過20家以上,分布於站西路、環市西、廣園西、解放南、廣州大道南一帶,通過不斷更新改造著力提高檔次以及新建崛起的現代化、國際化、設施一流、功能完善的專業市場亦相繼顯現。至今全市已擁有的鞋類、鞋材生產和行銷企業14900多家,謹此已足以說明鞋類行業在廣州市的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面對龐大的鞋業企業群凝聚廣州,為了提高廣州市鞋類行業的整體形象,團結廣大企業,發揮行業團隊的集體作用,促進廣州市鞋業進一步穩健地發展,在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和鼎力支持下,組建成立廣州鞋業商會這個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是十分適時和必要的。也實現了市內同業界多年來的宿願。
行業性商會(協會)是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產物,是傳播科技業務信息、提供業界商機的平台。廣州鞋業商會將以服務鞋業企業、提升行業在國內外市場綜合競爭能力為宗旨,通過組織同業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增強鞋業行業的整體優勢,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運行秩序和商貿交流合作的機制,提高廣州鞋業在國內外市場的整體競爭力,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今後商會將以《廣州鞋業商會章程》為依據在政府與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向會員傳遞和貫徹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法令,同時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建議和呼聲,擴大與國內外同業之間交流合作,借鑑國際及國內行業協會的先進經驗,協助提高企業素質,提高產品質量、檔次。著力加強商會自身的組織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做好為會員服務工作,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廣州鞋業生產和流通市場穩健地發展,在全市經濟建設發展中作出貢獻。
商會宗旨
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本著為會員服務,為鞋業發展服務,作為鞋業企業之間、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加強上下左右的溝通聯繫,充分發揮商會的職能,積極推動廣州鞋業發展實現國際化,著力打造廣州鞋業的國際名牌。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州鞋業商會
(英文 : The Association Of Guangzhou Shoes Trade; 縮寫 : TAGZST)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廣州市的鞋業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商戶自願組建成立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本著為會員服務,為鞋業發展服務,作為鞋業企業之間、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加強上下左右的溝通聯繫,充分發揮商會的職能,積極推動廣州鞋業發展實現國際化,著力打造廣州鞋業的國際名牌。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環市西路103號十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相關的政策法規,鼓勵企業合法經營。依法開展商貿交流和對外貿易; (二) 組織行業交流,積極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專家學者進行全方位、多層面開展交流活動; (三) 輔導會員開展對外貿易,開拓國際市場; (四) 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大型展覽、展銷活動; (五) 組織國外鞋商前來廣州參觀洽談採購; (六) 組織開展各類鞋業人才培訓工作,為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奠定基礎; (七) 為會員企業提供多元化的鞋業市場信息; (八) 協助會員應對涉外法律訴訟事項,及時研討對策,如對反傾銷應訴等; (九) 組織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聯誼活動; (十) 舉辦鞋類展覽、展銷。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繳交會費;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給會員的各種資源。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商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三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擬提交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