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順利推進本市重點項目建設,加快辦理項目建設各項審批手續,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點項目報批綠色通道遵循依法、精簡、高效的原則,通過歸併重點項目部分報建審批事項,適當壓縮審批時限,確保各審批環節職責明確、運轉協調、便捷高效。
第三條 進入綠色通道的項目(以下簡稱綠色通道項目)為國家、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重點項目,以及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所列項目和年度城建計畫、城建預安排計畫(含治水項目)中明確的重點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原則上不納入綠色通道。其他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可進入綠色通道。
第四條 國家、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重點項目,以及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所列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綠色通道通行證”,並加蓋重點項目綠色通道專用章加以標識;年度城建計畫和城建預安排計畫中明確的重點項目,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綠色通道通行證”,並加蓋重點項目綠色通道專用章加以標識。
第五條 依照基本建設程式,重點項目報批綠色通道分為立項、規劃方案及設計、用地、施工許可等階段。
第六條 綠色通道項目審批應當按本規定所附主要報批程式辦理;本規定未明確審批時限的,應當比一般項目辦理審批的時限縮減1/3以上。
本規定未規範的內容,依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綠色通道項目審批涉及的市、區(縣級市)各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要求及分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審批、指導服務、組織協調、檢查督辦等工作。
第二章 立項階段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及時下達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和年度城建計畫(含預備項目計畫、預安排計畫)。建設單位根據上述計畫開展各項前期工作。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評審通過後5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立項檔案或項目建議書批覆後10日內完成規劃選址意見書審批,並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屬道路、橋隧、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年度城建計畫(含預安排計畫)下達後即可申請規劃條件,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提供。
第十一條 涉及徵收土地或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徵收摸查,主要調查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占用基本農田情況,涉及安置用地和經濟發展用地的預安排等方面內容,並形成調查報告。
屬道路、橋隧、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開展項目前期徵收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徵收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後,可以根據項目徵收、勘測、施工等工作需要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發布建設通告。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經報市政府同意後,在8日內發布。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用地預審。如屬國家、省批准許可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提出用地預審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屬於市審批的項目,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或初審)。如屬國家、省批准的項目,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並按程式上報的同時,將初審意見和上報情況抄送建設單位。
房建、捷運出入口及風亭工程項目在取得項目建議書批覆後先行報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初步分析報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先行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其工程環評審批檔案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設計審查環節集中把關。
道路、橋隧、管線工程項目可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申報,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對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內容表述,其工程環評審批檔案在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環節集中把關。
環衛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以及變電站工程項目在規劃選址論證報告審查審議時不要求提供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核准前必須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第十五條 實行審批制和核准制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准申請報告。屬道路、橋隧、管線工程的,只須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意見或初步意見;屬於房建、捷運出入口及風亭工程的,還應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並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檔案提請審查或節能登記表進行備案登記。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形成評估結果後5日內完成節能審查,形成評審結果後5日內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准申請報告審批(核准),或轉報上級部門(同時抄送建設單位)。
第三章 規劃方案及設計階段
第十六條 工期緊急的項目在取得項目建議書批覆和落實項目資金後,可先行開展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移至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初步設計審查環節把關。
已取得修建性詳細規劃批覆並完成基坑設計技術評審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可先行開展基坑施工招標。
第十七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對規劃方案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完成批覆;規劃方案需要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的,應當在形成評審結果10日內完成批覆。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就規劃方案徵求交通、城管、水務、文化、公安交警、民防等有關部門意見或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10日內提出意見或完成審批。
第十八條 涉及管線工程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管線綜合規劃審批。
第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項目核准檔案)、用地預審意見(或用地預審初步意見),應當在10日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屬道路、橋隧、管線工程的,立項批准檔案可以是項目建議書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不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置條件,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該檔案後5日內補交。
第二十條 市建設(或交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組織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並批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不作為初步設計的前置條件,移至建設(或交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圖審查備案環節把關。
第二十一條 屬道路、橋隧、管線工程的,市交通、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施工期間交通疏解方案審批,7日內完成永久交通工程設計審批;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完成排水設計審批。
第二十二條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且完成規劃放線、驗線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8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不作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移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環節把關。
規劃放線、驗線工作應當在5日內完成;確需延期的,可延長5日。
屬道路、橋隧、管線工程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申請,按先建工程與續建工程分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按相關規定將設計檔案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10日內提出意見或完成審批。
第二十三條 屬市本級財政投資的項目,在送審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市財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完成項目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的財政評審。
第四章 用地階段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條件、規劃意見等材料,向區(縣級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徵收土地並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同時委託有關測繪單位開展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區(縣級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測繪單位在3日內完成對擬徵收地塊權屬地類調查工作,並出具權屬匯總表。
上述工作完成後3日內,由測繪單位出具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涉及大面積征地的工程或道路等線性工程,上述辦理期限可延長5日。
第二十五條 屬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經報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後,應當在5日內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第二十六條 屬集體土地的項目,區(縣級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8日內發布征地預公告,在10日內組織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社保審核手續,在申報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核手續。
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設單位向林業部門申請辦理占用林地批准手續,林業部門應當在10日內辦好手續。
需聽證的,區(縣級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7日內組織征地聽證,在25日至35日內擬定用地報批方案,並逐級報批。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建設單位憑立項批准檔案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市、區分工,向市或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徵收國有土地和房屋手續。
第二十八條 同時涉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由建設單位根據需要申請,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隸屬關係出具同意分段實施的意見,建設單位將分段實施的界址範圍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單位分段出具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分段辦理上述用地手續,但應當在征地報批結案後,依據建設單位申請,一併辦理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立項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檔案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在10日內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組織規劃、房管等相關部門在30日內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針對項目實際情況在10日內組織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十一條 在確定房屋徵收範圍、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在5日內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區政府,市、區政府在1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為30日。徵求意見並修改完善後,由市、區政府於10日內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發布徵收公告。
第三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征地、拆遷結案後15日內(上報市政府批准時間、供地意向公示時間、建設單位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綜合開發費的時間除外),依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劃撥)使用手續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在建設單位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關稅費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五章 施工許可階段
第三十三條 綠色通道項目施工圖審查合格後方可開展施工招標。建設用地批准書、施工圖審查備案檔案不作為施工招標的前置條件,在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環節集中把關。
第三十四條 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日內完成施工圖審查備案。屬道路、橋隧、管線及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不作為施工圖審查備案的前置條件,在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環節集中把關。
分段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的,應當提供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工程分段設計和分段施工不影響整體工程質量、安全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已分段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分別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申請分段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
屬道路、橋隧、管線及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備案檔案不作為質量監督登記的前置條件,在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環節集中把關。
第三十六條 對於工期緊急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申請辦理臨時施工手續,申辦材料中應當提交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和受理申請用地批准書的證明材料;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批覆。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後5日內申辦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8日內辦復。
第三十七條 余泥渣土管理部門憑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臨時施工復函,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核心發建築廢棄物處置(排放、受納)證。
第三十八條 在設計方案和需求穩定後,建設單位可分別向水務、供電、供氣部門申請辦理項目臨時或永久用水、用電、用氣。水務部門應在7日內完成臨時用水報裝批覆,10日內完成永久用水報裝批覆;規劃驗收合格檔案不作為開通永久用水的前置條件。供電部門應在15日內完成臨時用電報裝批覆,20日內完成永久用電報裝批覆。供氣部門應在5日內完成臨時用氣報裝批覆,7日內完成永久用氣報裝批覆。
第三十九條 項目施工需要砍伐、遷移、修剪城市樹木或占用綠地,或占用、挖掘、移動、改建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移動、改建燃氣、供水、排水設施,或拆除、報廢舊人防工事的,應向林業園林、交通、建設、城管、水務、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完成審批工作;涉及占用、挖掘省級管轄公路或更新採伐護路林的項目,審批時間為15日。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車行道工程項目進行仿真試驗發現問題需補充完善交通疏解方案的批覆期限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
對於由區(縣級市)相關管理部門審批或需徵求其意見的,區(縣級市)相關管理部門應在4日內予以批覆或答覆。
第六章 協調督辦
第四十條 綠色通道項目審批和實施涉及的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分工負責制。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確保綠色通道審批工作有序進行。
綠色通道項目在施工建設中涉及規劃、建設、市政、環保、民防、城管、交通、水務、綠化、電信、電力、捷運保護等方面審批、核准、協調事宜的,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快速、便捷、高效、優質的服務。
(二)服務承諾制。各部門的審批業務指南應列出綠色通道項目的審批期限,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批工作;確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批的,應當書面說明並按照項目對口協調關係報相關部門備案。
對予以批准的事項,應當及時核發相關批准檔案;對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提供重新辦理的指導和服務。
(三)對口協調製。市本級主管部門除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外,還要對口指導和督促其派出機構或區(縣級市)相應部門按照本規定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分別對各自負責的綠色通道項目進行協調、督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審批中存在的問題。市政務管理辦公室對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綠色通道項目審批手續進行協調。
第四十二條 對涉及綠色通道項目的重大事項或難以解決的審批問題,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務管理辦公室牽頭召開審批協調會議進行協調。各審批部門應按本規定參加各類協調會、會審會,不得無故缺席。
第四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建設(或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務管理辦公室定期通報綠色通道項目審批按時辦結率等情況。
按時辦結率是指按時辦結的綠色通道項目審批事項數占綠色通道項目審批應按時辦結總數的百分比。
第四十四條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綠色通道項目審批進行效能監察。
第四十五條 綠色通道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規定認真做好各項報建審批的資料準備和手續辦理工作。對未達到辦理條件或審批條件的事項,應當按照審批單位的要求及時完善手續;對已獲臨時許可的事項,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補齊相關檔案和資料。建設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善審批事項辦理手續,經督辦後仍不配合結案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建設單位”包括代建單位和建設管理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