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

《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7月5日印發,共七章四十六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發布

穗府辦規〔2018〕1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5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醫療救助工作,保障民眾的醫療救助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救助是政府資助符合規定條件的民眾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資助、減免其醫療費用或為其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救助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助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全市統籌,分類救助;

(三)公平、公正、及時。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的醫療救助政策,制定本市醫療救助政策並組織實施。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業務的審核、審批及醫療救助費用的核算、匯總上報等工作;資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資助參保)的審核、審批、上報等工作。

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負責本市醫療救助政策的具體實施;負責市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救助金)的審核、結算和撥付,資助參保對象數據的採集,醫療救助信息化建設,醫療救助政策諮詢、宣傳、評估、培訓、指導、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等工作。

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資助參保對象提供社會醫療保險服務,提供醫療救助住院、門診指定慢性病(以下簡稱門慢)和門診特定項目(以下簡稱門特)的“一站式”結算服務等工作;協助醫療救助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市、區殘聯及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殘疾人事務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持證殘疾人(不同時具有其他救濟身份)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協助開展資助參保、醫療救助的零星報銷等工作。

市、區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其管理的本市大中專院校,為符合條件的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困難學生辦理資助參保相關工作。

市、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負責做好醫療救助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的申請、調查、核實、上報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做好醫療救助申請的調查、核實等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市、區民政部門、殘聯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民政、殘疾人事務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救助工作機制,通過調劑、聘用、購買服務等多種途徑落實醫療救助工作力量,將醫療救助調研、宣傳、培訓等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民政部門年度預算。

第七條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時間與救助對象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的年度起止時間一致。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八條下列人員按本辦法相關規定享受醫療救助:

(一)困難民眾。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孤兒、特困人員、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持證重度殘疾人、三級或四級精神智力類殘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因公犧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遺屬、持證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

2.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

(二)其他人員。

1.本市戶籍因治療疾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基本生活的居民;

2.本市戶籍持證三、四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或多重殘疾人;

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人員;

4.在本市工作的符合本辦法救助條件的職業病病人;

5.符合本辦法救助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

6.經市民政部門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九條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孤兒、特困人員、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身份由市、區民政部門認定;本市戶籍持證殘疾人身份由市殘聯認定;本市戶籍因公犧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遺屬身份由市、區公安機關認定;本市戶籍持證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身份由市衛生計生部門認定;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身份由市、區教育部門認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職業病病人身份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認定。

第三章 困難民眾醫療救助

第十條困難民眾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納的費用,由醫療救助金全額資助。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個人所需繳納費用,每一醫療救助年度800元以內部分由醫療救助金全額資助,超過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十一條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孤兒、特困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個人負擔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每人每季度不超過300元,不滾存使用。

第十二條本市困難民眾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單病種、門慢和門特項目(審批有效期內),其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其中,孤兒、特困人員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

第十三條困難民眾在享受第十二條規定的門慢和門特項目醫療救助後,其個人負擔的其他醫療費用(含超限額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門慢每人每月累計不超過300元,每病種不超過100元,門特項目每人每月每病種(項目)不超過1000元,不滾存使用。

第十四條困難民眾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孤兒、特困人員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的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及超過醫療保險報銷限額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難民眾基本醫療費用的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及超過醫療保險報銷限額費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一)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中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5%,個人負擔5%。

(二)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中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

困難民眾每一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額為15萬元(含住院、門診單病種、門慢、門特項目救助費用),當年累計,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條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孤兒和特困人員對象按以下標準申請臨時醫療救助:

(一)孤兒和特困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護工費用每日不超過120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給予救助: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超過1萬元的,由醫療救助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困難民眾每一自然年度最高臨時醫療救助金額為2萬元,臨時醫療救助金額不計入救助對象年度醫療救助累計金額。

第四章 其他人員醫療救助

第十六條本市戶籍持證三、四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或多重殘疾人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醫療救助金全額資助。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個人所需繳納費用,每一醫療救助年度800元以內由醫療救助金給予全額資助,超過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十七條本市戶籍居民因治療疾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基本生活,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特項目,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申請醫療救助之日的前12個月)可支配總收入的40%;

(二)申請人的家庭總資產低於規定的上限(家庭總資產限額標準參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財產限額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住院治療疾病、診治門特項目,其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計給予救助:

(一)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

(二)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本市戶籍居民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額為15萬元,當年累計,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條區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是否滿足醫療救助條件時,應以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資產核對結果為依據,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核,並綜合考慮申請人患病情況、家庭成員結構、家庭其他成員醫療費用支出等因素。

第二十條在本市見義勇為遭受人身傷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經有關部門墊付後,可申請醫療救助,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見義勇為行為後12個月內最高醫療救助金額為10萬元。特殊情況,可經市政府審批後提高救助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且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家庭經濟困難的職業病病人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職業病時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每一自然年度內最高救助金額為2萬元。

第二十二條非本市戶籍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在本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申請醫療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含醫療保險);

(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特項目,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申請醫療救助之日的前12個月)總收入的60%,且申請人的家庭總資產低於規定的上限(家庭總資產限額標準參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財產限額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符合救助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含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其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從事教師職業人員和廣州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中的從業人員,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額為5萬元。

第二十四條經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個人救助範圍和救助標準由市民政部門確定。

第五章 醫療救助金籌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救助金來源以市、區財政安排為主,其他撥款和社會籌集為輔。

第二十六條醫療救助金包括市醫療救助基金和基本醫療救助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籌集:

(一)市醫療救助基金每年總計籌資1.5億元,其中市財政安排1億元,各區財政共安排0.5億元。其中,區財政分擔的資金以各區低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三類困難民眾數量和區財力狀況為權重因素,按5∶5權重比例計算。

(二)基本醫療救助金每年根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孤兒、特困人員、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殘疾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的總數,按年低保標準14%的比例籌集。其中,市財政負擔城鎮基本醫療救助金的40%和農村基本醫療救助金的40%,其餘部分由區財政分擔。

第二十七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困難民眾人數、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對醫療救助金的籌集額度進行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對醫療救助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每年6月份,市財政部門將市本級財政資金及各區應負擔的醫療救助金統一歸集到市醫療救助金專戶。醫療救助金當年未用完的,結轉下年度滾存使用。

第二十九條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應建立醫療救助備用金制度,並以委託管理方式向區民政部門提供醫療救助備用金,提高醫療救助效率。

第三十條醫療救助金必須全部用於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醫療救助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建立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公開制度,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

第六章 醫療救助管理

第三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救助金不予支付:

(一)定點醫療機構已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的相關待遇,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等;

(二)單位或部門已補助或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不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在異地醫療機構或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已明確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核實醫療救助對象的身份,免除困難民眾的住院押金,辦理相應的醫療費用記賬減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緊急危重困難病人入院就醫。

第三十四條醫療救助對象應按其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主動向醫療機構或辦理報銷的機構提供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有關證件或證明。

第三十五條醫療救助對象達到出院條件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自收到醫療機構的出院通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擔。醫療機構應將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醫療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配合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進行勸離;醫療救助對象拒不接受的,區民政部門暫停其醫療救助。

第三十六條市民政部門和市衛生計生部門應共同探索建立社會工作參與醫療救助的工作機制,在醫院和社區為有需要的人員提供醫療救助宣傳、諮詢、引導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困難民眾數據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殘聯、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待遇和醫療救助金籌集。

第三十八條市、區醫療救助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醫療救助檔案的管理工作,統籌安排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場地和人員,將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工作與醫療救助工作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檢查。

第三十九條醫療救助條件(醫療費用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和資產限額、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參保年限等)需調整的,由市民政部門牽頭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制訂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非個人原因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人員,其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參照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及其有關規定,核算出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和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後,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醫療救助。

因個人原因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模擬核算出的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造成醫療救助金流失或浪費的,醫療救助金不予結算;對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情節嚴重的,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丟失、篡改接受醫療救助資金、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醫療救助資金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在履行醫療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醫療救助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建立商業保險參與醫療救助的補充機制,探索為困難民眾購買團體健康補充險和意外險等商業保險的救助模式,具體方案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建立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疾病及地方性疾病、罕見病和困境兒童重大疾病專項救助制度,具體方案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引導市、區慈善會和其他慈善機構依法實施慈善醫療救助。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解讀

修訂背景

《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穗府辦規〔2016〕3號)自2016年3月1日實施以來,在保障困難民眾醫療權益,減輕困難民眾醫療負擔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但是隨著工作的發展,部門內容已經難以適應當前的醫療救助工作形勢。根據工作安排,市民政局牽頭修訂我市醫療救助政策,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4號,以下簡稱《通知》)。

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救助對象。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殘疾人、特困人員、優撫對象等困難民眾納入我市醫療救助範圍;將本市因病致貧家庭、本市見義勇為人員、符合條件的職業病人等納入救助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納入救助範圍。

(二)明確了救助標準。困難民眾可以享受資助參保救助,每年最高不超過800元;可享受每季度300元的門診救助、共付段80%-100%的住院救助;可享受每年2萬元臨時醫療救助。因病致貧家庭可享受70%-80%住院救助比例。見義勇為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

(三)明確了年度救助限額。《通知》規定本市居民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額為15萬餘。見義勇為人員醫療救助年度最高臨時醫療救助金額為10萬元。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5萬元。

(四)明確了醫療救助金籌集方式。《通知》規定醫療救助金分為市醫療救助基金和基本醫療救助金,市醫療救助基金每年籌資1.5億元,基本醫療救助金根據全市低保、低收入等約20萬困難民眾數量,按照當年低保標準14%比例籌集,醫療救助金全部用於醫療救助工作。

(五)明確了家庭資產限額。本市醫療救助家庭資產限額與本市低保低收家庭總資產限額保持一致,隨著本市低保標準調整而調整,更加科學、合理。

(六)明確了補充機制。《通知》明確要求建立商業保險參與醫療救助補充機制,建立專項救助制度,鼓勵、引導實施慈善救助,構建政府牽頭,社會協同的救助模式。

諮詢途徑

如對《通知》有疑問的,可以在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節假日除外)撥打以下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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