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穗民〔2010〕249號)
各區、縣級市民政局、慈善會:
2009年,市政府舉辦了首個"廣州慈善日"活動,為困難家庭重大疾病醫療、因病致貧及突發災害應急救助籌集善款1.0451億元。為規範捐款的管理和使用,切實做好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工作,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補充作用,經市領導同意,制定《廣州市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廣州市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慈善醫療救助和慈善應急救助工作,發揮慈善事業在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作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級市)慈善會開展慈善醫療救助和慈善應急救助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慈善醫療救助是本市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社會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醫療救助以及其它專項救助的補充。
本辦法所稱慈善應急救助是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遭遇突發災害而致醫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給予的臨時救助,是對政府應急救濟及其它專項應急救助的補充。
第四條 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遵循公開公平、以人為本、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級慈善會開展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工作。
市慈善會負責統籌協調、具體指導本市慈善醫療救助和慈善應急救助工作,負責市一級救助申請的審批、救助金結算與撥付、慈善門診醫療證的發放、處理救助投訴等工作。
市慈善會設立由醫療專家和社會救助專家等有關人員組成的"廣州市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評估小組"(下稱評估小組),對市一級救助申請進行評估,提出救助意見。
區、縣級市慈善會負責本轄區慈善醫療救助和慈善應急救助管理工作,辦理本級救助申請的審批、救助金結算與撥付及投訴處理工作,協助市慈善會做好市一級慈善醫療和慈善應急救助申請的調查、審核和申請人資料的交接、慈善門診醫療證的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下列人員患重大疾病,自負醫療費用較大,經社會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政府醫療救助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後,仍然困難的,可以申請慈善醫療救助: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正在本市工作並在本市連續交納二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正在本市就讀的外地戶籍大中專學生。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遭遇突發災害造成醫療或家庭臨時生活困難的人員,可以申請慈善應急救助。
第八條 慈善醫療救助標準原則上為每一救助對象在一個慈善醫療救助年度內不超過30000元。慈善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點與救助對象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年度保持一致,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按自然年度計算。
慈善應急救助標準按申請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數,每人累計發放不超過災害發生地3個月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緊急救治情況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00元的醫療救助金。
本辦法所列慈善醫療救助和慈善應急救助標準是市、區(縣級市)慈善會對救助對象的累計救助金額。救助標準視救助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第九條 本市戶籍人員申請慈善醫療救助應當向戶籍所在區(縣級市)慈善會提出,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戶籍所在街道(鎮)民政部門加具意見的《慈善醫療救助審批表》;
(二)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家屬代為申請的,應提供家屬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三)區(鎮)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四)申請人(或家屬)開戶銀行存摺及複印件;
(五)診治醫院醫療收費發票原件或經有關部門蓋章確認的發票複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慈善醫療救助應當向工作所在地區(縣級市)慈善會提出,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鎮)民政部門加具意見的《慈善醫療救助審批表》
(二)申請人連續兩年在本市交納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交繳證明;
(三)申請人工作單位開具的就醫困難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在本市的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區(鎮)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六)申請人(或家屬)開戶銀行存摺及複印件;
(七)診治醫院醫療收費發票原件或經有關部門蓋章確認的發票複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外地戶籍大中專學生申請慈善醫療救助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區(縣級市)慈善會提出,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學校所在街道(鎮)民政部門加具意見的《慈善醫療救助審批表》
(二)就讀學校出具的就醫困難證明;
(三)申請人身份證、學生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區(鎮)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五)申請人(或家屬)開戶銀行存摺及複印件;
(六)診治醫院醫療收費發票原件或經有關部門蓋章確認的發票複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應急救助應向其遭遇災害的所在地區(縣級市)慈善會提出,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災害發生地所在街道(鎮)民政部門加具意見的《慈善應急救助審批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開戶銀行存摺及複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區(縣級市)慈善會在接到慈善醫療救助或慈善應急救助申請的全部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應聯絡、約見申請人,或派員了解申請人的情況,對申請救助對象進行評估,提出救助意見,報區(縣級市)慈善會秘書長或會長審批。
區(縣級市)慈善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決定。同意救助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四條 區(縣級市)慈善會應嚴格按照救助標準為救助對象提供救助,當本轄區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金使用完畢,又出現新的救助對象時,由區(縣級市)慈善會向市慈善會提出慈善醫療救助或慈善應急救助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區(縣級市)慈善會加具意見的《廣州市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審批表》;
(二)救助對象身份證複印件;
(三)救助對象(家屬)開戶銀行存摺及複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五條 市慈善會在收到區(縣級市)慈善會報送的申請人資料,經審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救助對象進行評估,提出救助意見,報市慈善會秘書長或會長審批。
市慈善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決定。同意救助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六條 慈善醫療救助金由市或區(縣級市)慈善會直接匯入救助對象正在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或匯入救助對象提供的銀行賬戶;慈善應急救助金由市或區(縣級市)慈善會匯入醫療機構或救助對象提供的銀行賬戶,特殊情況可給予現金。
第十七條 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金來源包括:
(一)社會捐款;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
(三)可以用於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慈善會應當建立慈善醫療和慈善應急救助金專戶進行管理,滾存使用。
第十九條 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金必須全部用於慈善醫療救助和慈善應急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審查和監督,其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慈善醫療救助包括市慈善會慈善門診醫療救助。慈善門診醫療救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工作有信訪、投訴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