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是指用於我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城鄉退役士兵完成職業培訓的預算內專項資金。
第三條 參加培訓的退役士兵是指從2006年冬季開始,服役期滿正常退出現役、符合廣州市安置政策、且能正常參加2年或3年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城鄉退役士兵(包括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其資格由安置地民政局審核確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承擔廣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的各職業技術院校(簡稱職業院校)。
第五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對每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學年每年補助7500元培訓經費:參加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習的,按2學年計算經費;考入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大專學歷學習的,按3學年計算經費。
在每學年培訓經費中,4500元用於退役士兵培訓,包括支付退役士兵在校就讀期間的全部學雜費、住宿費、實習實驗費、技能鑑定費等費用;3000元用於職業院校對退役士兵在校期間的生活補助。生活補助每年分10個月(寒、暑假除外)按月發放,由職業院校直接打入退役士兵飯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六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納入各級民政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財政部門負責培訓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經費標準如需調整,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和教育局,根據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需求和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測算確定。
第八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計畫,由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根據市民政局提供的退役士兵報名情況分別制定,並與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共同下達。普通高等職業院校的招生計畫由市發改委和市教育局共同下達。
第九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式:
(一)歸屬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管理的職業院校,必須於每年4月25日前將本校按計畫接收的退役士兵花名冊、資金申請報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補助申請表(按年級填列,附屬檔案1),分別上報歸屬的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其他職業院校按要求附以上資料直接上報市民政局。
(二)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根據各職業院校實際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數、所學專業、學制等,按年級匯總和編制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補助申請審核匯總表(按年級填列,附屬檔案2),於每年5月15日前送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在每年5月30日前覆核確認後編制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覆核表(按年級填列,附屬檔案3)送市財政局;同時抄送安置地民政局、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根據市民政局審核的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覆核表,按照《廣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實施方案》規定的負擔比例計算各級政府應負擔的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於每年6月與市民政局聯合下發關於下撥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的檔案。年終由市財政與各區(縣級市)財政作專項結算。
每年7月,市財政局將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直接撥付到職業院校。
第十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術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範圍,不得用於彌補職業院校的虧損和償還銀行貸款。職業院校應將該項資金單獨核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一條 職業院校應負責本校培養的退役士兵按期完成學業,並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退役士兵不能完成學業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院校應退回當年財政補助的職業技能培訓資金。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中途輟學或因違紀被處理退學的,停止發放生活補貼。職業院校應於次月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並在下一年度資金申請報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補助申請表中予以反映;市財政局在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時如數核減經費(其中:學雜費等支出,在校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生活補助支出按月計算)。
第十三條 職業院校應做好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報表編報工作,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不得虛報、漏報。
每學年年終,職業院校按照財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將本校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情況表(附屬檔案4,按年級填列)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審核匯總後填列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5,按年級填列),送市財政局;其他院校直接上報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建立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檢查追蹤問效制度,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每年聯合對退役士兵培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十五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騙取、貪污、挪用、剋扣、截留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教育局按各自職權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