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是廣州市為了落實本市農業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人員(下簡稱“農轉居”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而制定的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落實本市農業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人員(下簡稱“農轉居”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村鎮建設步伐,推進城市化進程的若干意見》(穗字〔2000〕17號)和《關於“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見》(穗辦〔2002〕1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年滿16周歲以上,享有本市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或享有村集體經濟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戶籍“農轉居”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集體和個人合理負擔,政府給予適當資助。基本養老金與繳費情況掛鈎並建立合理的調整機制,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中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督促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和資助資金的安排,地稅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具體的業務操作管理。

人民政府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第259號令)和《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通知》(粵府〔2001〕1號)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農轉居”人員以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由村集體組織改制成的經濟實體,下統稱“經濟組織”)為單位,整體到經濟組織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登記手續(參保登記後的“農轉居”人員,下統稱“參保人”)。

具體登記辦法另行明確。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經濟組織和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財政撥款;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參保人繳費基數的24%計繳。

番禺、花都區繳費基數最高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低為35%;從化、增城市繳費基數最高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低為40%;其他區繳費基數最高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低為30%。

經濟條件許可的經濟組織和“農轉居”人員,繳費基數上限也可以參照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標準確定。繳費基數由經濟組織根據“農轉居”人員的實際收入情況,與“農轉居”人員商定、確認後申報。

第九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二)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交,經濟條件許可時也可以提前預繳。具體的預繳年限由經濟組織和個人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商定。

首次參保時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正常按月繳費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農轉居”人員,應同時躉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首次參保時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農轉居”人員,應躉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預繳的繳費基數以其申請預繳當月的繳費基數為基點,以後每跨一個繳費年度,按照一定的增長率進行遞增(具體繳費標準每年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測定公布)。分多次預繳的,每次預繳的基數均應按每次預繳時最新公布的相應時段的標準重新確定。

躉繳的繳費基數按其參保時所申報的繳費基數確定。

經濟組織負責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代收代繳。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等於本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條件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平均繳費指數為本人各月繳費指數的平均值。本人各月的繳費指數等於本人月繳費基數(含預繳費基數)除以本市對應年度的實際職工月平均工資。採取躉繳方式的參保人,其躉繳年限各月繳費指數按申請躉繳時的繳費指數確定。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所規定的辦法確定,70周歲以上的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詳見附屬檔案)。

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番禺、花都區低於350元/月的,按350元/月補足;增城、從化市低於330元/月的,按330元/月補足;其他區低於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補足。

第十二條根據物價變動和基金情況,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適時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水平。

第十三條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每年實行資格認證。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經濟組織應當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時,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

第十五條參保人的個人賬戶按其繳費基數的8%建立。

個人賬戶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辦法進行管理,按省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進行記賬。

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境出國定居或死亡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統籌基金。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統籌基金。

第十六條達到第九條規定的年齡條件,但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十七條各經濟組織應通過各種方式鼓勵和引導“農轉居”人員積極就業。其在城鎮企業就業後,應由所在企業按規定為其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將本辦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轉移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其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應將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辦法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轉移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對於按本辦法參保的參保人,如果繳費年限與其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年限重疊的,重疊的時段,繳費年限只計算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正常繳費年限,各月的繳費指數疊加計算。

第十八條參保人在異地參保的,本辦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以隨同轉移,並同時轉移個人賬戶的儲存額。

第十九條“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按本辦法籌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地稅部門征繳,統一納入本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基金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執行。

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別記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互相占用。基礎養老金由統籌基金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資金支出,個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統籌基金繼續支付。

各區(縣級市)統籌基金分別記賬,當某區(縣級市)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按一定比例分擔。

第二十條“農轉居”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經濟組織和個人共同繳納,具體的分攤比例由經濟組織和個人商定,但個人的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其繳費基數的8%。各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款和集體經濟的分配管理,建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長效機制,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

本辦法實施時,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農轉居”人員,在一年半內參保的,其繳費基數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含60%)以下的,政府按其應躉繳費用的30%給予資助,繳費基數超過60%的,超過部分不予以資助。所需資金根據各區(縣級市)財政的承受能力,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分別負擔:番禺區負擔70%,市本級負擔30%;花都區負擔60%,市本級負擔40%;增城市負擔55%,市本級負擔45%;從化市負擔50%,市本級負擔50%;其他區負擔40%,市本級負擔60%。各級財政資助資金分十年投入。具體資助審核、劃撥辦法另行制定。

本辦法實施後經批准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全額支付後一年內,被征地人員辦理“農轉居”手續並參保的,政府按上述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一條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二條條件成熟時,實現本辦法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並軌。

第二十三條國家、省、市今後有新的政策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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