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一條 為保障無定期養老待遇城鎮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遵循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擁有本市戶籍滿10年,無享受定期養老待遇(含其他相關定期待遇)的城鎮老年居民(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由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除外),可自願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本辦法所稱定期養老待遇是指: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費、退休費和退職費。
(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貼。
本辦法所稱其他相關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軍隊幹部退休金和無軍籍職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規定的相關定期待遇。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根據其參保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按每月200元標準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也可以選擇逐年繳納,但停止繳費期間不享受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繳費,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家庭待遇期間免予繳費。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居民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其個人賬戶,並按同期銀行存款收益計算利息。
第六條 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自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免予繳費人員從辦理參保登記的第三個月起領取),標準為400元/月,其中200元從其個人賬戶中支付,另200元由財政安排資金支付(免予繳費人員由財政全額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由財政支付。
第七條 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今後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標準調整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也作相應調整。
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施行。
第八條 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徵收。養老保險費一經繳納,除第三條規定的免繳人員及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退還。
第九條 按月領取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應於每年6月底前,向戶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提供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從當年7月起暫停發放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經證實生存的,再予以補發。
第十條 參保人員出現下列情況的,由戶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提出,經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個人賬戶餘額(含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或其繼承人,並終止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一)戶籍從本市遷出或註銷;
(二)出國、出境定居;
(三)失蹤或死亡。
第十一條 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資金列入各級財政的年度預算。蘿崗區、南沙區由區財政全額負擔,天河區由區財政負擔70%、市財政負擔30%,其他區(不含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具體審核、劃撥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專戶管理。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地稅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 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具體工作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第十五條 領取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家庭待遇時,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條 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依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意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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