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一、職責調整(一)加強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的職責。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代表區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財務總監;負責區、街屬企業國有集體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七)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對區、街屬企業國有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根據《中共廣州市越秀區委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越字〔2009〕15號),設立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區國資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的職責。
(二)指導和協調街道辦事處清理街屬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區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完善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擬訂國有資產戰略重組和總體發展規劃,推動區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對所監管企業的領導人員、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免或建議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等管理,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代表區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財務總監;負責區、街屬企業國有集體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負責檢查監管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調度。
(七)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對區、街屬企業國有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資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維穩、信訪、修志、政務公開、財務、資產管理、防火、安全保衛、車輛、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制定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黨務、紀檢、監察、普法、勞動工資、福利、醫療、計生、離退休人員服務和工青婦以及其他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辦理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
(二)資產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區屬國有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推薦、派出企業產權代表、財務總監,並實施對派出的企業產權代表、財務總監的監管和考核;負責對占有使用區屬國有集體資產的企業的設立、變更、重組和終止及其他行為進行管理,並依照法定程式審批上述經濟活動中的產權變動;擬訂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指標並組織實施,考核評價企業的資產負債和經營效益狀況;審批企業的年度經營計畫、投資計畫、工資獎勵分配及產權(資產)的轉讓、拍賣事項;擬訂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區屬國有集體資產運營機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統計;編制經營收益年度預算和決算;檢查監管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調度;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的組織工作;負責開展區、街屬企業國有集體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配合開展對所監管企業有關人員的任免、考核等工作;指導和協調街道辦事處清理街屬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
四、人員編制
區國資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 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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