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

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

英文名稱:GuangzhouPharmaceuticalandMedicalDevicesSalesPromotionManagementAssociation
簡稱:GP M D S P M A

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會徽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會徽

第一屆促進會領導成員

會長: 全均毅

常務副會長:肖金靈

副會長:付陽民

副會長:張明越

副會長:陳鋒

副會長:段何江

秘書長:鄧一平

監事長:邢夢松

第一屆促進會監事:王崗、馮楚旖、李建平、黃秋海

第一屆促進會理事:黃德傑、龍淑筠、黃華運、應淑芳、全均明、黃莉莉、龍懷招、張遵偉、騰儒洋、雷霆、彭紅崗、胡藝飛、李書華

第一屆促進會顧問:彭衛華、李長路(行銷顧問)、譚俊龍(投資顧問)、畢恆虎(行政顧問)

促進會發起人聯合會成員促進會發起人聯合會成員
2015年6月30日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第一屆第1次“會長辦公會”2015年6月30日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第一屆第1次“會長辦公會”
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成立大會合照2014年12月28日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成立大會合照
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成立大會”照片2014年12月28日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成立大會”照片
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廣州市藥品器械銷售管理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廣州地區藥品器械企業、銷售管理人員、技術研發人員、業內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升會員業務技能、促成交流合作、打造知名專業協會組織。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並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範圍為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
(三)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按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以及購買服務等事項:
(五)提供企業銷售和管理諮詢;
(六)提供銷售管理人員的培訓;
(七)傳遞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以及獲取線索;
(八)提供產品在市場銷售推廣的風險分析和方案選優;
(九)為會員的藥品器械銷售提供相關支持,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本會開展相關業務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許可、審批或備案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本會設定會員名冊,由本會秘書處保管。會員名冊是會員資格的證明。會員享有查閱會員名冊的權利。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須向本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
本會成立登記前,申請入會的組織(或個人)須向本會籌備組提交入會申請,由籌備組確認會員資格,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
無正當理由,本會籌備組、理事會不得拒絕申請人入會。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促進會活動。
第十一條本會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式,以自願為原則,由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載入章程。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三)監事每年繳納會費1600元;
(四)理事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本會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二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報告理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書面通知會員:
(一)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會員大會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四)不遵守本會章程的。
會員擔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取消其會員資格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理事、監事;
(三)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取消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的提議;
(五)對本會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變更、本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屆滿前應當進行換屆。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工作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上述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提議取消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
(八)決定本會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以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會議的,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或主持;不能委託的,可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商議確定1名參會代表臨時召集或主持會議。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為促進會特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依照理事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組成。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共設5名監事,其中1名監事長。
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促進會負責人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五)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室會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本會秘書處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應到會人員。應到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應到會人員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註明應到會人數、實際到會人數,逐一列明會議議題、表決程式和方式等事項,並附會議簽到表。
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議紀要須由參加會議的理事、秘書處成員、監事簽名;對會議決議投不贊成、棄權票或持異議的,可以不簽名或簽署本人意見。
會員有權查閱上述會議紀要。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對外簽署契約及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會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兩者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成員的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任命1名會長助理協助其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須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會會員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組織籌備,具體由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組實施。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徵求各會員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
本會換屆選舉通過召開會員大會進行,不得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換屆選舉會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理事會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提出新的會長候選人,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書信、電郵等方式徵求會員意見進行表決。
按照前款產生的新會長任期為上任會長未盡任期。
第三十七條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理事會成員(除會長外),由理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按照前兩款產生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上追認表決未通過的,其資格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選舉以及有選舉事項的其他會議,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其薪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會符合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本會支持上述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資產及內部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三條本會取得的收入只用於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財產及其孳息、盈餘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本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會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會至少配備1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註銷登記,必須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九條本會授權理事會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制度,對本會財務管理職責、經費審批許可權、印章使用管理、檔案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十條本會舉辦研討會、論壇以及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等重大活動,或發生突發事件、事故等影響社會穩定事項,應當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報告。
第五十一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參加年度檢查和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第六章解散、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解散,並由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無法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規定本會存續時間到期的。
第五十三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召開會員大會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在廣州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
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或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後15個工作日內,須書面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會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條解散後,須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解散後,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會名義開展其他活動。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