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推進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的職責,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的監督檢查。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區民防(人防)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區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落實,檢查、監督區內重要經濟目標落實防空襲要求,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空襲鬥爭的各項準備工作和開展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訓練和綜合演練,組織防空防災演習。
(三)組織制定區防空襲指揮設施、通信、警報網點和民防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區委、區政府防空襲指揮工程和區戰備指揮所的建設。
(四)組織擬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設的行政審批職責。
(五)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防空襲要求的監督檢查,指導人防工程的平時開發利用,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
(六)組織開展防空防災的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普及防空防災知識和技能。
(七)指導和監督防空工程專用防護設備、設施的生產、安裝、使用。
(八)負責民防(人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對民防(人防)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
(九)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推進防空防災平戰結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指導轄區內各街道開展民防(人防)業務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防辦公室設2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掛監察室牌子)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事務工作;負責會務、督辦、文秘、機要、保密、信訪及財務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工資、檔案管理、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民防(人防)資金的籌措、計畫和管理;編制區民防(人防)經費預決算;負責政府採購、契約管理事項,對人防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負責黨支部黨務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負責黨的紀律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行政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