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二)負責氣象監測網路建設、管理和氣象探測資料的收集、傳輸以及氣象資料檔案管理;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
(三)負責組織管理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的發布和管理工作,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 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服務依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預報、雷電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負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
(四)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雷電災害調查及事故鑑定等工作。組織區政府安全生產防雷專項工作的執法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防雷裝置的設計技術評價和檢測、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活動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組織對城市規劃編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大型工程建設、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七)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八)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花都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