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學會名稱:廣州市統計學會
成立時間:1985年月6月7日
學會性質:研究統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學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統計科學理論和統計方法制度,交流統計工作經驗,提高廣州市統計科學水平,推動廣州市統計改革和建設,促進統計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服務。
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積極參加統計學術活動,加強統計教學、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聯繫;
二、總結、交流、介紹廣州市統計科學研究成果、統計工作以及統計理論研究動態;
三、舉辦各種統計學術座談會、報告會、講座和統計科學討論會,組織編寫、編輯、翻譯統計學習資料、通訊,與業務主管單位合作出版統計刊物;
四、協助有關部門加強統計專業教育,積極開展各類統計培訓工作及統計宣傳教育工作,增進會員和社會對統計的了解和關心;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探討和評價現行的統計制度、方法和重大統計調查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開展統計諮詢活動,對社會經濟情況進行調查和預測;
六、開展與各省、市、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及國際間的統計學術交流,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的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的發展情況;
七、根據需要,與本會各團體會員聯合召開專題學術討論會,舉辦學術報告會和其他活動;
八、對在統計科學研究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州市統計學會。本會英文譯名為STATISTICAL SOCIETY OF GUANGZHOU CITY,英文縮寫SSG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專業統計研究組、高等院校統計專科和企事業單位統計機構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的全市研究統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以城市統計科學理論和實踐問題為重點的科學研究,研究國內外統計理論和統計方法制度,交流統計工作經驗,提高廣州市統計科學水平,推動廣州市統計改革和建設,促進統計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州市府前路1號大院1號樓東4樓4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積極參加統計學術活動,加強統計教學、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聯繫;
(二)總結、交流、介紹廣州市統計科學研究成果、統計工作以及統計理論研究動態;
(三)舉辦各種統計學術座談會、報告會、講座和統計科學討論會,組織編寫、編輯、翻譯統計學習資料、通訊,與業務主管單位合作出版統計刊物;
(四)協助有關部門加強統計專業教育,積極開展各類統計培訓工作及統計宣傳教育工作,增進會員和社會對統計的了解和關心;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探討和評價現行的統計制度、方法和重大統計調查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開展統計諮詢活動,對社會經濟情況進行調查和預測;
(六)開展與各省、市、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及國際間的統計學術交流,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的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的發展情況;
(七)根據需要,與本會各團體會員聯合召開專題學術討論會,舉辦學術報告會和其他活動;
(八)對在統計科學研究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 同意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
(二)在廣州地區從事統計工作、統計理論和教學工作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1.已取得統計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統計人員;2.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並從事統計工作一年以上的統計人員;3.統計理論、教學工作者;4.熱心支持本會活動的各級統計負責人。
(三)單位會員:凡在廣州地區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中專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等統計學會會員較多的單位,可以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所在單位或團體會員推薦,報本會理事會或所授權的秘書處批准,辦理入會手續後,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秘書處發
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自願申請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所授權的秘書處批准後,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論文評選活動;
(三)可優先或以優惠價格得到本會編印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有權要求本會幫助解決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提交學術報告和科研成果,積極承擔本會組織或委託的有關調查、研究、教學、諮詢等方面的任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介紹和推薦符合條件的人為本會個人會員;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個單位會員每年向本會交納會費500至2000元。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退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單位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所在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學術研究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有關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和職能部門,根據本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在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領導下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變動,由其推薦單位報學會提出申請,經秘書長辦公會批准後生效,常務理事變動,由會長會議審定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變動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變動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一次,會費直接向本會交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