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6月17日印發,共五章三十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信息

辦法發布

穗府辦規〔2018〕1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7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增強居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等有關政策檔案要求,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工站〔家綜〕”)建設、運營及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社工站(家綜),是指在本市各鎮(街)設定的,以服務困境群體為主,以家庭為本,以社區為基礎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平台。

社工站(家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接運營,提供專業化的社會工作服務。

社工站(家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密切聯繫民眾,確保社會工作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工作者包括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和社會工作輔助人員。其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是指具備相應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專門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社會工作輔助人員,是指尚未取得社會工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但已接受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管理、培訓的其他從業人員。

社會工作者應當擁護黨的領導、踐行黨的宗旨、執行黨的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社工站(家綜)項目的購買方是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服務承接方是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監督方是市、區民政局。

第六條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全市社工站(家綜)建設規劃,制定完善項目評估規範指引、招標檔案有關文本設定指引,申報市本級財政預算,指導、檢查、考核各區社工站(家綜)建設工作。

市、區財政局負責鎮(街)社工站(家綜)建設工作的資金預算制定及撥付。

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本區社工站(家綜)建設規劃,審核鎮(街)申報區級財政預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級財政預算申報,指導、檢查、考核本區社工站(家綜)建設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社工站(家綜)的規劃布局、服務項目設定及區級財政預算申報、政府採購、業務指導、日常監管、經費使用監管、安全檢查和協調鎮(街)有關部門與社工站(家綜)的服務配合、轉介等工作。

社工站(家綜)的承接機構應當按照項目契約的約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章 服務與要求

第七條社工站(家綜)應當結合實際提供以下服務:

(一)補救性服務。針對陷入嚴重困境老年人、殘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特殊困難人群、受災民眾等重點服務對象,以幫助服務對象改善境況或緩解危機為目標,提供心理輔導、矯治幫教、犯罪預防、就業援助、社會救助、危機干預、權益維護等補救性服務。

(二)支持性服務。針對陷入輕微困境的個體、家庭、群體等服務對象,以增強其應對所處困境的能力為目標,提供社會援助、情緒支持、資源連結、認知拓展、能力提升、壓力釋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務。

(三)預防性服務。針對一般個體、家庭和群體等服務對象,以預防服務對象面臨的各種潛在風險和困難為目標,為服務對象提供社會支援、社會參與、社會融入、興趣發展、文娛康樂、教育培訓、人際拓展等事前預防性服務。

(四)發展性服務。針對社區發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務需求和問題,積極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國家法律政策宣傳、公益倡導、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區居民的法治意識、公民意識、參與公共事務能力等。倡導社區環境保護等公益服務,培育義工、慈善、互助等社區公益服務組織和骨幹,提高社區管理服務參與度,促進社區公共服務治理;整合社區資源,構建社區支持網路,促進社區和諧健康發展,滿足社區居民的多元化發展需求。

第八條社工站(家綜)應按照“113X”的模式設定服務項目。即:“1”個核心項目——強化黨建引領社會工作服務,“1”個重點項目——突出轄區居民民眾最迫切、最需要、最直接的社會工作服務,“3”個基礎項目——夯實家庭、長者、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X”個特色項目——探索拓展多領域的社會工作服務。

第九條市民政局應當根據各區實際情況對全市社工站(家綜)整體布局進行調研論證,最佳化配置各區服務資源。

各區應當根據鎮(街)地域面積、人口分布、服務對象、交通便利性等情況,統籌規劃全區社工站(家綜)的整體布局、立項論證、項目設點、購買經費預算。原則上每個鎮(街)應當設立1個社工站(家綜)。對於常住人口超過15萬人或面積超過50平方公里,且具備財政、場地、設備等支持的鎮(街),可以設立2個以上社工站(家綜)或另設立多個服務站點,解決服務覆蓋問題。

第十條社工站(家綜)的場地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的社工站(家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整合當地公建配套設施資源,提供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通過新建、置換、租賃等方式,提供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

(二)已建成的社工站(家綜)。已建成的社工站(家綜)面積應不少於500平方米。面積少於500平方米的,應當在現有場地基礎上整合轄內現有的文化站、工療站、黨員活動中心、社區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區服務場地資源,通過設立社工站(家綜)分站點、分中心等方式予以支持服務,設立的分站點、分中心的場地面積和設施均可納入社工站(家綜)的面積和設施計算。

(三)社工站(家綜)應當儘量選擇交通便利、居民使用方便的場地。

(四)社工站(家綜)應當根據服務工作和居民需求,設定員工辦公室、個案工作室、小組工作室、多功能活動室、檔案室、儲物室等功能室。其中:

1.員工辦公室人均辦公場地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2.個案工作室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3.小組工作室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

4.多功能活動室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

第十一條社工站(家綜)新設、增設、調整、撤銷的立項調研經費,以及場地購置、建設、裝修、租賃、維護及設備投入等費用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辦理。

社工站(家綜)項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資助補貼,其用電、用水按照居民生活價格執行。

鼓勵企業、個人等通過公益創投、捐贈、贊助、購買冠名權等方式,資助項目承接機構充分利用社工站(家綜)平台,開展社區公益慈善服務。合作雙方應當簽訂協定,並予以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社工站(家綜)原則上按每12萬元購買服務經費配備1名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總數的2/3以上應當為社會工作者、1/2以上應當為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第十三條社工站(家綜)經費包括項目經費和評估經費:

(一)項目經費原則上按每年240萬元/個編制預算,所需資金由市、區按財政體制分擔,用於人員費用、服務質量保障費用、承接機構運營管理費用等。對於人口少、面積小(3萬人以下、面積低於1平方公里)的鎮(街),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工作服務量和購買服務資金。

(二)評估經費按社工站(家綜)(含轄區內增設的服務點)項目經費的2%編制預算,列入各區財政預算,用於評估培訓及委託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社工站(家綜)評估、明查暗訪、抽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社工站(家綜)項目經費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社工站(家綜)人員費用及服務質量保障費用應當不低於項目經費總額的85%,承接機構運營管理費用應當不高於項目經費總額的15%。

(二)社工站(家綜)人員費用包括:工資、獎金、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預算和支出應當不低於項目經費總額的65%,並建立合理的人員薪酬調節機制。

(三)社工站(家綜)服務質量保障費用包括:外聘督導、本機構督導的崗位補貼、社工交流學習、專業提升等專業支持費用;服務和活動產生的物料、交通、誤餐、組織義工等專業服務和活動費用;設備設施及辦公耗材、保潔、安保、水電、交通等日常辦公費用。

(四)承接機構運營管理費用包括:運營費、發展儲備費、風險費、中標費、相關稅費等。

第十五條社工站(家綜)購置固定資產應當經購買方同意,並做好入庫登記、保管清查、處置等工作。

承接機構退出社工站(家綜)項目時,應當將使用項目經費購買的固定資產移交購買方,並簽訂移交協定書,留存下一任承接機構使用。

第十六條社工站(家綜)應當建立完善的服務檔案保管制度,承接機構退出社工站(家綜)項目時,應當於退出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購買方移交服務檔案(含個案、小組、社區服務、家訪電訪、服務對象建檔、義工建檔、服務需求調研等與服務相關的檔案資料),並列明移交資料清單和簽訂移交協定書,由購買方轉交下一任機構使用。

社工站(家綜)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檔案應當由承接機構長期保留。

評估機構對社工站(家綜)項目進行評估,與評估相關的服務及財務資料應當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

第三章 實施流程

第十七條社工站(家綜)新設、增設、調整、撤銷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未設立社工站(家綜)的鎮(街),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新設社工站(家綜)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區民政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調研和項目立項論證,根據鎮(街)社區人口、面積和居民需求情況需要明確社工站(家綜)規模大小、項目預算額度、配備的人員數量、服務目標等內容,形成項目計畫書報市民政局核實。

(二)因區劃調整、人口變動或其他客觀原因,已設立社工站(家綜)的鎮(街)需要增設社工站(家綜)的,應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區民政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調研,形成方案報市民政局核實。

(三)因區劃調整、人口變動或其他客觀原因,需要調整社工站(家綜)規模的,應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區民政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調研,形成方案報市民政局核實。

(四)因區劃調整、人口變動或其他客觀原因,需要撤銷社工站(家綜)的,應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後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社工站(家綜)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應當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疇,採購服務周期為5年,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轄區基本情況、服務對象實際需求、主要工作目標等擬訂招標用戶需求書,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採購檔案並進行審定,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和程式,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接機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市民政局印發的招標檔案指引,制定社工站(家綜)用戶需求書和設定項目招標的商務、技術、工時等評分標準,指導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依規製作及發布評標檔案,完成招標採購工作後,將有關招標採購資料報區民政局存檔。

(三)社工站(家綜)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評標活動,保護好評標專家資料,防止開標前泄露相關評標人員信息。評標專家應當從“廣州市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選,現場評標的專家中至少應當有2名是從事社會工作教育、研究和服務的人員。現場開標由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負責組織,並邀請監督人(區民政局)、採購人(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和投標機構代表參加。

第十九條社工站(家綜)的項目契約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社工站(家綜)項目契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接機構雙方簽訂。

(二)契約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目標任務、服務要求、服務期限、服務指標、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報區民政局存檔。

(四)採購服務周期內,社工站(家綜)的項目契約實行一年一簽,年度末期評估合格的續簽契約,不合格的不予續簽,並按照政府採購工作程式重新確定項目承接機構。

第二十條區民政局應當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社工站(家綜)的項目管理、服務績效、經費使用等進行評估。

(一)評估應當遵循全面、客觀、科學的原則,每個服務年度應當對社工站(家綜)進行中期、末期兩次評估,中期進行專業服務評估,末期進行專業服務和財務綜合評估。

(二)區民政局應當按照市民政局統一制定的項目評估規範,認真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社工站(家綜)承接機構進行評估培訓,發揮好評估的導向作用,確保評估公正、公平、公開。

(三)評估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三方共同實施。評估總分為100分,其中,第三方評估機構占比70%、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占比20%、區民政局占比10%。評估結果由三方評估分數的總和確定。

(四)評估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60分至80分(不含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不合格。

(五)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結果出具客觀、真實、科學的評估報告。

(六)各區民政局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確認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收到對評估報告的質疑或投訴,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報市民政局。

(七)各區民政局應當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社工站(家綜)的評估工作情況匯總報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向區財政局轉移支付市級財政資金。區財政局應當根據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承接機構的申請,及時撥付項目經費。在契約簽訂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撥付年度項目經費總額的55%;年度中期評估為合格以上的,自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撥付年度項目經費總額的40%;年度末期評估為合格以上的,自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撥付年度項目經費總額的5%。

評估認為可以整改合格的,承接機構應根據評估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後,評估結果為合格的,自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撥付剩餘項目經費;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項目經費不予支付並終止契約。

第二十二條社工站(家綜)應當建立社區(村)社工服務定點聯繫工作機制,確保每個社區(村)至少有一名定點聯繫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推動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下沉到社區(村),確保其60%以上工作時數在社區(村)提供專業化社工服務,實現社區(村)社會工作服務全覆蓋。

社工站(家綜)應當充分整合和連結各類社會資源,充分利用轄區內現有的文化站、工療站、黨員活動中心、社區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區服務場地資源開展社工服務,同時應積極與社區居委會、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中心等區域內主要公共服務機構建立雙向合作轉介服務關係,發揮社區綜合性社會服務樞紐作用。超出服務提供方的專業或能力的,應將其轉介到相應服務部門,並開展跟進服務,直至結案。

建立社工站(家綜)投訴處理機制。市、區民政局可委託社會工作行業組織,負責受理社工站(家綜)投訴意見,對投訴意見應做到快速回響,及時將矛盾糾紛化解於萌芽狀態。

建立社工、志願者(義工)聯動常態化服務機制。支持市(區)志願者協會、義務工作者聯合會、青年志願者協會、婦女志願者協會等機構與社工站(家綜)進行服務對接和合作,加強志願者(義工)隊伍建設,整合志願(義工)服務資源,提升志願(義工)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各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需利用社工站(家綜)平台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的,應當向市、區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載明共享理由、入駐項目、服務需求、經費安排、人員配備(不含社工站〔家綜〕現有人員)等事項,經市、區民政局審核後,與社工站(家綜)的承接機構簽訂服務契約,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購買、誰監管、誰考核”的原則,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社工站(家綜)項目評估結果作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後續參與運營社工站(家綜)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經評估合格及以上等級的,服務周期內可以繼續承接社工站(家綜)項目;經評估不合格的,服務周期內可終止社工站(家綜)契約,並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工站(家綜)的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各區財政預算,由各區民政局統籌辦理。

第二十六條民政、財政、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工作監督管理中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七條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的行為,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為統一本市社工站(家綜)項目的總體實施進度,本辦法實施後,社工站(家綜)需新設、增設或到期重新採購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實施採購時通過適當延長或縮減第一年度的服務時間,確保下一年度的契約簽訂時間統一調整為8月底前。

本辦法實施後,正在採購服務周期內的,項目經費按照每年200萬元/個的標準執行。評估經費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有農村的鎮(街)社工站(家綜)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採取崗位購買的方式,聘用專職社工,參與農村民生服務。

社工站(家綜)採用政府購買服務以外的方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修訂解讀

印發目的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等有關要求,我局結合本市實際,對《關於加快街道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的實施辦法》(穗辦〔2011〕22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同意印發實施。

政策最佳化

該《辦法》對原《關於加快街道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的實施辦法》(穗辦〔2011〕22號)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創新之處體現以下六個方面:

(一)最佳化了規劃布局。突破一鎮(街)一社工站的布局,允許常住人口超過15萬人或面積超過50平方公里、條件成熟的鎮(街)設立2個以上社工站或多個服務站點;允許有農村的鎮(街)社工站可以採取崗位購買的方式,聘用專職社工,參與農村民生服務,提高了規劃布局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二)延長了服務周期。將社工站採購服務周期由原來的3年延長至5年,進一步提高了社工服務的穩定性。

(三)提高了保障標準。將社工服務站項目經費由原每年200萬元提高到每年240萬元,並規定社工服務站人員費用及服務質量保障費用不低於項目經費總額的85%,運營管理費用不高於項目經費總額的15%,其中,人員薪酬預算和支出應當不低於項目經費總額的65%,並建立合理的人員薪酬調節機制。同時,將評估經費單獨列入各區財政預算,按項目經費的2%編制預算。

(四)調整了服務模式。回應人民民眾多樣化的服務需求,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將社工站的服務模式由原來的“3+X”調整為“113X”。即:“1”個核心項目——強化黨建引領社會工作服務,“1”個重點項目——突出轄區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社會工作服務,“3”個基礎項目——夯實家庭、老人、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X”個特色項目——提供多樣化的社會工作服務。

(五)凸顯了平台作用。明確規定各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購買、誰監管、誰考核”的原則,共享社工站平台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充分發揮社工站在社會治理創新中的平台作用,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

(六)推進了服務下沉。明確規定社工站應當建立社區(村)社工服務定點聯繫工作機制,確保每個社區(村)至少有一名定點聯繫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推動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下沉到社區(村),確保其60%以上工作時數在社區(村)提供專業化社工服務,實現社區(村)社會工作服務全覆蓋。

服務模式

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按照“113X”的模式,主要提供補救性、支持性、預防性、發展性等四個方面的專業服務,具體包括:

(一)補救性服務。針對陷入嚴重困境老年人、殘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特殊困難人群、受災民眾等重點服務對象,以幫助服務對象改善境況或緩解危機為目標,提供心理輔導、矯治幫教、犯罪預防、就業援助、社會救助、危機干預、權益維護等補救性服務。

(二)支持性服務。針對陷入輕微困境的個體、家庭、群體等服務對象,以增強其應對所處困境的能力為目標,提供社會援助、情緒支持、資源連結、認知拓展、能力提升、壓力釋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務。

(三)預防性服務。針對一般個體、家庭和群體等服務對象,以預防服務對象面臨的各種潛在風險和困難為目標,為服務對象提供社會支援、社會參與、社會融入、興趣發展、文娛康樂、教育培訓、人際拓展等事前預防性服務。

(四)發展性服務。針對社區發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務需求和問題,積極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國家法律政策宣傳、公益倡導、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區居民的法治意識、公民意識、參與公共事務能力等。倡導社區環境保護等公益服務,培育義工、慈善、互助等社區公益服務組織和骨幹,提高社區管理服務參與度,促進社區公共服務治理;整合社區資源,構建社區支持網路,促進社區和諧健康發展,滿足社區居民的多元化發展需求。

查詢方式

如需找到當地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的地址、聯繫電話,可登入各區民政局官網查詢,也可到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中心諮詢,也可到居委會諮詢。

諮詢方式

如對《辦法》有疑問的,可以在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節假日除外)撥打電話,向廣州市民政局社會工作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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