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東風路交通管制區管理規定

廣州市東風路交通管制區管理規定,【發布日期】1994-04-15,【發布文號】穗府[1994]33號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4]33號
【發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頒發《廣州市東風路交通
管制區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府33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東風路交通管制區管理規定》頒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廣州市東風路交通管制區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緩解道路堵塞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東風路交通管制區範圍東起中山一路立交橋西側匝道邊,西至人民北路東側人行橫道線。

第三條凡進入該管制區內的車輛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工商、城監、市政、環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制區每日從8時30分至17時禁止一切非機動車輛行駛。

第六條管制區內設定道路中間護欄,封閉南北向直行或左轉彎的車輛通行。但東風路轉建設六馬路路口,東風路轉先烈南路口,東風路轉農林下路口及東西兩邊橋孔除外。

第七條管制區內道路路面劃分小車、大車直行車道、右轉彎車道、公車專用道。各類車輛應按交通標誌標線指定的車道行駛,機車只準許在右轉彎車道行駛。
腳踏車在非禁行時間內可在公車專用道行駛,公共汽車在右轉彎車道行駛。

第八條在禁行時間內進入管制區路段的腳踏車,可在人行道上推行,不準騎行。
騎腳踏車者和行人橫過東風路應走人行、腳踏車天橋,行走人行、腳踏車天橋的必須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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