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以下簡稱市財政資金),是指納入市本級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並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按資金來源劃分為市財政投資項目和市財政補貼項目。市財政投資項目包括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的項目,市財政補貼項目包括以投資補助、貼息的方式使用市財政資金建設的項目。
第四條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按性質劃分為非經營性投資項目和經營性投資項目。對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主要採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的方式投入;對經營性投資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的方式投入。
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形成的股權屬於國有股權,由市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
第五條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鄉規劃,符合土地使用、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規定。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負責使用市財政資金項目審批、管理、監督的投資主管部門。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使用市財政資金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七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審查初步設計及概算。
市財政補貼項目應當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使用市財政資金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市財政補貼項目,按市財政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第八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並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申請項目立項。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項目建設規模、建築面積、建設標準等建設方案;
(三)估算總投資、資金來源及依據;
(四)選址建議及建設用地規模;
(五)按要求必須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的全稱及工程諮詢資格證書編號;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及編制原則、項目建設預期達到的目標、可行性研究工作範圍及編制過程簡述;
(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意義;
(四)建設條件與選址;
(五)設計方案;
(六)公用工程(水、電、氣、通信、道路等);
(七)節能分析;
(八)環境影響分析;
(九)消防和勞動安全;
(十)機構設定、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
(十一)項目實施進度計畫;
(十二)項目招標內容,包括招標組織方式、招標方式、招標範圍;
(十三)估算總投資與資金籌措;
(十四)經濟影響分析及社會影響分析;
(十五)結論和建議。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四)節能評估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評估意見(不需進行節能專項評估的項目除外);
(五)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三條 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僅需編報項目建議書(視同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不含3000萬元)的市財政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併報批,僅需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和建設規模進行初步設計及編制概算。
市財政投資項目應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編制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
第十五條 交通、水利、供水、排水等專業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由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他市財政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審查通過後,概算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於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
初步設計概算與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的差異幅度超過10%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報批概算。
第十七條 以投資補助或貼息的方式使用市財政資金建設的市財政補貼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向安排投資補助資金或貼息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八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作出批覆,並將批覆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第十九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的主要原因、依據和資金用途;
(四)項目招標內容;
(五)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檔案:
(一)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二)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五)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定和資金賬戶憑證;
(六)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七)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必要時還應徵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按照我市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規定依法決策。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經批准的投資規模,結合項目總體建設計畫和實際工程進度,在每年10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年度投資計畫。
第二十五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編制本部門主管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並於每年11月1日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查。
年度投資計畫分為正式項目計畫和預備項目計畫。已經開工建設或計畫年度內基本具備開工條件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列入正式項目計畫。開展前期工作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列入預備項目計畫。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列入正式項目計畫的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需要融資的應明確融資規模);
(二)列入預備項目計畫的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
(三)編制發展規劃及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根據市財政資金年度投資總規模,審查匯總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投資計畫後,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二十八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下達市財政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建設進度,向市財政部門提交《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書》申請辦理市財政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年度投資計畫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年度投資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調整。
第四章 建設實施
第三十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採用自管的建設管理模式:
(一)市財政資金投資低於5000萬元;
(二)市財政資金投入占項目總投資的50%以下;
(三)涉及國家安全、保密、防災搶險等特殊情況;
(四)項目業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第三十一條 非經營性市財政投資項目不符合第三十條所列條件的,均應實行代建制管理,並按照代建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明確項目建設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條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已經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二)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已經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書;
(三)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四)實行審批制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查通過;
(五)已完成節能評估和審查;
(六)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
第三十四條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的規定進行。市財政投資項目未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工程預算財政投資評審的,不得組織施工招標。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檔案及契約中明確,對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的市財政投資項目,應以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契約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執行。契約執行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增加、建設內容擴大且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變更審批部門批准確認。經批准需要增加契約以外的建設內容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編制工程預算所依據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嚴格按審定的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進行,禁止擅自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
市財政投資項目預算和結算應送市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意見作為項目招標、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項目結算評審意見作為撥付項目工程尾款的依據。
預算超過經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設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解決,市財政資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可申請調整項目概算,其中概算調整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的,按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三)因國家和省、市重大政策變化或者材料價格波動超過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風險包乾幅度,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四)因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原設計方案經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三十九條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工程承包契約,對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投資控制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完工後,應當於6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竣工驗收工作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投資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應當於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完畢後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手續。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將資產移交至使用單位。
第四十二條 重大市財政投資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後,可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評估機構,對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後評價,以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第四十三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
(二)未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市財政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的;
(四)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未按規定時限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七)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九)簽訂與招標檔案、中標契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補充契約協定,造成市財政資金損失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諮詢評估機構在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按中介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通告市財政投資項目的業主,建議項目業主3年內不委託上述機構承擔相關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土地儲備等其他項目投資,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市財政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市財政資金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