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支持企業境外參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和市外經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共同實施監督檢查。 (五)利用同一項目重複申請獲取國家和省市有關專項資金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對支持企業境外參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部《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企〔2000〕467號)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企業舉辦或參加境內外國際性展覽活動、開展面向國際市場的產品和品牌推介活動,以及從事其他開拓國際市場活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四條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廣州市財政局為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外經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審核資金使用申請、組織有關聽證論證活動、參與對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績效評價等。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包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資金使用項目和撥付資金,提出專項資金的監管要求等,並會同市外經貿局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跟蹤管理。
第三章 資金用途、支持內容和優先支持方向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的範圍:
(一)市政府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舉辦或組織參加的境外展覽會、境外經貿洽談會或境內國際性展覽會、經貿洽談會(廣交會除外)。
(二)市政府職能部門委託中介機構舉辦或項目組織單位(包括行業協會、商會、民間團體等)舉辦和組織廣州地區企業參加的境外展覽會、境外經貿洽談會。
(三)廣州地區企業自行參加的境外國際性展覽會。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內容:
(一)展位費(含場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租金,國際標準展位每個為3×3=9平方米)、公共布展費、會議大型展品回運費(體積1立方米、重量1噸以上)。
(二)經貿洽談會團組的每個隨團企業一名人員、項目組織單位必要工作人員的交通費和生活補貼(交通費是指隨團人員出訪往返的飛機經濟艙費用或火車費用,生活補貼是指國家規定的訪問國的生活補貼)。
第七條專項資金優先支持下列活動:
(一)貫徹市場多元化戰略,重點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
(二)按我市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需重點開拓的新興市場和重點市場;
(三)本地產品、名優品牌產品、擁有國家馳名商標或省市著名商標產品、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及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的境外參展活動。
第四章 資金安排方式和使用標準
第八條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參展費用及經貿活動費用的部分支持,其餘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九條專項資金支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支持項目所需金額的50%,但以下三種情況例外:
(一)對新興市場、國家和地方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適當放寬支持比例;
(二)對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市場的展覽會,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具體國別、地區見附屬檔案);
(三)市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舉辦或組織參加以及上述部門委託中介機構舉辦或組織參加的,以推介廣州產品和品牌為重點的國際性展覽活動,企業展位費、公共布展費、項目組織單位必要工作人員交通費和生活補貼給予全額支持。
第十條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費用支出憑證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
第五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近兩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三)具有從事國際市場開拓的專業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畫。
第十二條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組織單位可以提出團體項目申請:
(一)在廣州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團體;
(二)組織的活動以支持我市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我市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力為目的;
(三)申請支持的資金直接受益於參加活動的企業,以降低參加活動企業的費用和開拓市場的風險。
(四)組織參展的企業10家以上(含10家)。
第十三條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負有宣傳推介廣州的義務,應根據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展位中展示代表廣州的標誌,協助派發宣傳廣州的資料,並開展其它合理的相關活動。
第六章 申請和撥付程式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採取事後撥付的原則,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按照本辦法所列支持內容,在項目完成後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項目組織單位應將擬定團體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實施方案、預算安排等事前報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在提出項目資金申請時應提交如下基本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表;
(三)項目實施的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四)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複印件);
(五)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包括國稅和地稅兩種);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項目組織單位在提出項目資金申請時,應提交市政府或市外經貿局委託其組織廣州地區企業參加境外展覽會、境外經貿洽談會的批件。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提出項目資金申請時,市本級企業加具主管部門意見,區、縣級市及無主管部門企業,由所在區、縣級市外經貿、財政部門加具意見。經上述部門加具意見的單位申請資料, 統一由市外經貿局進行受理和初步審核,經市外經貿局初審的申請資料,轉送市財政局審定。
第二十條經審查合格的項目,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向企業下達項目資金撥付檔案,並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撥付。
第七章 評估、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和市外經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共同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項目的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檢查方式可以採用跟蹤項目全過程、抽查有關資料或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等。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和市外經貿局應建立嚴格的項目審批和資金審核制度,加強對項目的檢查和資金使用效益的評估,確保資金的定向使用,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三條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組織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併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發生如下行為的,立即停止撥付並追繳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取消其五年內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資格。
(一)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範圍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專項資金的;
(三)將專項資金用於個人福利、獎勵及消費性開支或用於補充行政經費不足的;
(四)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專項資金的;
(五)利用同一項目重複申請獲取國家和省市有關專項資金的;
(六)項目組織單位利用專項資金直接用於提高自身利益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區、縣級市外經貿局(經發局)和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本級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五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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