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1、貫徹執行中央、省、廣州市關於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結合本市的實際和發展戰略,協調製訂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措施並協調實施。
2、協調編制城市建設和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3、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籌措、運用和管理。
4、協調編制全市建制度鎮、行政村建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指導檢查各鎮(村)按規劃建沒。
5、編制和組織實施城市維護費的年度計畫任務;負責市內市政、園林綠化設施的建設及正常的維修和養護。
6、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設計、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理、市政、園林綠化、建築施工、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管理及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管理的有關工作。
7、負責對勘察設計市場、建築市場、建築材料市場、房地產開發市場、燃氣及供水市場的指導協調及資質審查。
8、負責轄區內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協調和管理工作,審批施工許可證。
9、處理工程質量事故.協調有關部門處理重大安全事故,對建築工地文明施工實施管理。
10、負責檢查、協調本市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按規劃要求開發建設,並組織綜合驗收。
ll、統籌制訂建設,市政行業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建設、市政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和職改工作。
12、協調製定建設,市政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協調重大科技項目項關:指導、協調重大技術引進工作,推廣科技成果和協調技術改造。
13、負責本市城鎮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工作。
14、負責協調製定本市公用事業建設、管理的規章,監督、檢查國家和地方性公用事業建設與管理的執行情況。
15、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指導管理工作,制訂和監督執
行城市衛生工作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細則和實施辦法,開展環境衛生宣傳教育,普及環衛法制知識和科學知識。
16、負責編制本市城區規劃範圍內的市政道路、橋粱、園林綠化、供水設施及其管網、排水設施、廣告設定、城市照明設施、消防設施、交通安全防護的設計、施工與管理。
17、指導協調和辦理市人大、市政協交辦的有關城市建設、管理問題的議案、提案。處理人民民眾關於城市建設、管理有關業務和人員問題的來信、來訪、來電,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18、承辦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黨委書記伍元同志:主持建設系統黨務全面工作,聯繫招標辦工作。
黨委委員、副局長余俊傑同志: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
黨委副書記黎國偉同志:分管辦公室,負責黨建、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信訪、綜治維穩、普法、擁軍、工青婦、計生、殘疾人事業、統戰等工作,聯繫各支部黨建、組織、宣傳工作。
副局長黃凌雲同志:分管公用設施建設科、水質淨化廠、自來水公司、路燈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建設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聯繫文化體育工作。
黨委委員、副局長蔡健明同志:分管建築業監督管理科、招標辦、質監站、檢測室、工程造價站、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牆體革新與建築節能、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聯繫勞動和社會保障、建築業協會、職稱評定和管理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計畫財務科工作。
黨委委員、副局長湯建明同志:分管市政建設科、排水所、園林所,負責議案提案、聯繫愛衛工作。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馮文柱同志:分管紀檢、監察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相關工作,聯繫各黨支部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總工程師黎劍雄同志:分管房地產開發與村鎮建設管理科,負責工程技術和質量監督管理、村鎮建設工作,聯繫房地產業協會、設計、監理、審圖、諮詢工作。
局長助理何振凌同志:協助局長處理日常工作,負責科技信息、電子政務建設工作,協助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建設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工作。
黨委委員、紀委副書記鍾博楚同志:分管組織,綜合協調機關、各部門、屬下各單位的工作。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能,市建設和市政管理局下設辦公室、建築業管 理科、房地產開發和企業管理科、公用事業管理科、市政管理科。
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掌握全局工作動態,組織落實好局的有關決定,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檢查、督促各項工作計畫的落實。
2、草擬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有關文稿;負責公文把關和來電處理及對外聯絡、會議組織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保密文印工作及文書、資料檔案管理。
3、負責城市建設、管理政務信息、編制志書、年鑑組稿工作。
4、負責機關財務、財產和後勤服務工作。
5、負責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議案,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6、負責機關並督促屬下單位搞好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7、負責本局法制宣傳教育、廉政建設、法律檢查、行歧監察工作。
8、負責黨務、勞動工資和人事等日常工作,負責本局計畫生育工作。
9、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10、負責協調系統僑務、統戰、武裝、徵兵、擁軍、優屬、殘疾人事業工作。
11、負責機關機動車輛管理、調度、安排、維修保養和行車安全教育工作。
12、負責機關環境衛生、美化、綠化工作。
13、做好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