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

一、職責調整
將區城管執法分局城市管理職責劃給區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職責
區城管執法分局主要職責按《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關於同意廣州市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職責範圍的復函》(粵辦函〔2009〕390號)和區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責任務執行。
三、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區城管執法分局設5個內設機構、4個直屬機構和19個派出機構。
(一)內設機構。
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行政執法科、法規和督導科、裝備財務科。
(二)直屬機構。
區城管執法分局直屬一中隊、直屬二中隊、機動中隊、督察中隊。
(三)派出機構。
按照“一鎮(街)一中隊”的原則,設立19個鎮(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隊。
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規格均為正科級。
四、人員編制
(一)區城管執法分局機關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委1名、副政委1名(兼任副局長);正、副科長(主任)14名。
(二)區城管執法分局直屬機構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5名。其中正、副中隊長8名,教導員4名。
(三)區城管執法分局派出機構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31名。其中正、副中隊長38名,教導員19名。
《關於調整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等問題的批覆》(穗編字〔2008〕205號)下達給區城管執法分局的18名後勤事業編制改為後勤服務人員數,由區城管執法分局在本系統內統籌使用,人員管理按照《關於加強我區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的通知》(番編〔2007〕42號)執行。
五、其它事項
區城管執法分局及其直屬機構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派出機構的經費供給由鎮(街)財政解決。所收罰款和沒收非法財物全部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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