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0]42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徵詢工作規定》已經市政府13屆第10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廣州市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徵詢工作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徵詢工作,促進政府公開、科學、民主決策,營造良好的行政環境,使社會公眾了解、理解並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真正把好事辦好,讓民眾滿意,特制定以下規定。基本內容
重大民生決策是指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保障、公共運輸、物價、市政公用設施、征地拆遷、公共安全等領域與廣大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涉及面廣、依法需要政府決定的重大決策。調研論證階段
(一)擬制部門對擬提交市政府審定的決策,應認真研究,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初步提出該決策是否屬於重大民生決策。(二)對初步作為重大民生決策的,擬制部門組織起草決策草稿時,應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請有關專家或專業研究機構共同參與起草工作,視情況進行風險評估,並商請市委宣傳部指導草擬新聞應對預案,確保決策草稿的可行性、合法性,體現公眾參與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擬制階段
(一)擬制部門擬好決策草稿後,應充分徵求相關職能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意見,進一步完善決策草稿。對擬不採納的意見,擬制部門應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擬制部門應作詳細說明。(二)經上述程式後,擬制部門將決策草稿報市政府審定,並附決策擬制說明、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新聞應對預案等有關材料。
審核階段
(一)市府辦公廳收到擬制部門上報的決策草稿,應進行認真審核,審核重點包括是否符合擬制階段第(二)條規定、是否已全面徵求涉及的相關單位意見,意見採納情況是否作充分說明。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擬制部門補充修改完善;必要時,由市府辦公廳送相關單位補充徵求意見;對符合要求的,轉市法制辦審核提出意見(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是否作為重大民生決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經市法制辦審核同意,市府辦公廳綜合研究後提出啟動公示程式的建議,呈分管市領導和市長審定。對事關全局、比較敏感的特別重大問題,必要時市長可決定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再啟動公示程式。
公示階段
(一)經市長批示同意啟動公示程式的決策草稿,由擬制部門組織公示。原則上以該部門名義進行公示,並註明“此稿是公眾徵求意見稿,待徵求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市政府審定”。必要時,經市政府同意,擬制部門可以市政府名義進行公示。(二)擬制部門商請市委宣傳部,研究通過廣州地區的有關媒體徵求公眾意見,並徵求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相關部門意見。
(三)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進行聽證的,在收集公眾意見後,應當舉行聽證會;對社會反響大、公眾普遍關注的,擬制部門也應當舉行聽證會。
(四)擬制部門根據公示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決策草稿,如修改稿對比原稿有重大改變的,應再次徵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附上公示情況及意見採納情況說明,形成決策修改稿後再次提交市政府審定。
審定階段
(一)市府辦公廳收到擬制部門上報的決策修改稿後,應再次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擬制部門進一步補充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轉市法制辦再次提出意見。(二)經市法制辦審核同意,市府辦公廳綜合研究後,如需再次公示的,提請市領導審定後,交擬制部門再次進行公示;如無需再次公示的,提請分管市領導協調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決策修改稿,由擬制部門按照會議精神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決策送審稿再報市政府審批。
(四)市府辦公廳對上報的決策送審稿認真審核後,按程式呈報市領導審批。經市政府審定可直接公布實施的,以市政府、市府辦公廳或有關部門名義公布實施;需報市委或市人大常委會審定的,經市政府審議後按程式報市委、市人大常委會。
跟蹤修訂階段
決策正式公布實施後,擬制部門應繼續跟蹤收集公眾輿論和媒體報導的反應,並及時採取相關應對措施,為今後修訂完善決策或出台必要的補充檔案做好準備。附則
(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對於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問責。(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三)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的政府規章制訂工作依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等規定執行。
(四)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職能部門可參照制訂貫徹本規定的具體措施。
(五)各單位及其責任人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將由市府辦公廳通過內部通報的形式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