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省人民政府《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4年11月12日穗府〔1984〕8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粵府[1984]16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退休的幹部,除了按省“暫行規定”辦理之外,實行臨時性的生活補貼,每人每月補貼十元。

二、對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各縣、區、局可根據本單位的財力,按每位退休幹部提取一定的管理經費(按每位退休幹部每年最高不超過三十元的標準範圍內提取),由局以上單位集中統一掌握使用。區、縣,由區、縣人事局掌握使用。此項費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用於購置書、報、資料,召開座談會,組織退休幹部外出參觀學習等方面的開支。

三、已退休的幹部,凡符合“暫行規定”條件的,可重新核定退休費標準,填寫提高退休費審批表(附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本通知從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如國務院有新的規定,則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了使符合退休條件的幹部及時退下來,加速幹部隊伍的四化建設,實現精兵簡政,現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和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一、凡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的幹部均應辦理退休,堅持不退的,從單位通知之日起,其繼續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超過六個月者,改發退休費。符合國務院國發[1983]141、142號文規定可以暫緩退休的高級專家或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經組織批准,可以給予辦理;專業技術員應從嚴掌握。

二、幹部退休後,除按“暫行辦法”規定享受退休生活費外,凡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幹部,退休後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十五的補助費。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加發本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十的補助費。但補助費連同享受特殊貢獻、計畫生育獎勵費等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此項補貼在原單位開支退休金的科目列支。

三、幹部退休後,原政治待遇不變。老幹部活動場所,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向退休幹部開放。

四、退休幹部可與在職幹部一樣提取福利費,繼續享受原單位在職幹部一切非生產性福利待遇。

五、退休幹部的醫療費有採取包乾到人的辦法。原享受速診待遇的不改變。退休幹部供養的直系親屬,原享受“自費統籌醫療”或“家屬勞保醫療”的應繼續享受。

六、退休幹部的戶口遷回農村,本人回農村定居的,如其子女全部在農村,可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七、就地安置的退休幹部,住房享受原單位同級在職幹部待遇。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住房確需修繕或擴建的,原單位可視其困難大小,酌情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八、幹部退休後,經原單位同意,可接受部門或單位(不包括外商獨資,合資企業)的聘請;有技術專長的,可以開展各項經濟技術諮詢服務工作,開辦各種專業培訓班、知識講座等,所得的收入歸已,原單位要繼續發給退休費。但其因工致傷、殘所需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應由聘用單位或個人負擔。

九、省直單位和縣的老幹部部門對幹部離、退休工作應統籌研究、統一管理。縣以下單位也要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切實把幹部離、退休工作抓好。

十、為加強對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據自己的財力,提取一定的管理經費,由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統一掌握。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撥付,企業單位自籌解決。易地安置的,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撥給安置地統一掌握使用。

本規定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實行,適用於已退休的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將來國家有新的統一規定,則按國家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日

已退休幹部提高退休費標準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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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 │ │ 姓 ││性│ │退休│ │
│ 單位  │ │││ │ │ 時 │ │
│名 稱 │ │ 名 ││別│ │年齡│ │
├────┼─────────┼──┼────┼─┴─┴──┼───┤
│原任職務│ │級別││原工資(元)│ │
├────┼─────┬───┼──┼──┬─┼────┬─┴───┤
│參加工作│ │工 作 ││連續│ │批准退休│ │
│ 時 間 │ │年 限 ││工齡│ │時間│ │
├─┬──┴─────┼───┴──┴┬─┴─┴──┬─┴─────┤
│原│每月退休費 │特殊貢獻待遇 ││ 每月領取總額 │
│核├────────┼───────┤├───────┤
│定│為每月原工資的 │為每月原工資的││ │
│退││ ││ │
│休│  %,計元 │ %,計元││ │
│費││ ││ │
├─┴────────┴───────┴──────┴───────┤
│原單位根據《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擬將其退休費改為│
│ │
├───────┬───────┬────┬──────┬─────┤
│原每月退休費為│加發退休補助費│因工殘廢││每月領取總│
│原工資的%│為每月原工資的│護 理 費││額 元│
│計 元│ %,計元│ 元││ │
├───────┼───────┼────┼──────┴─────┤
│ 現在發退休 │ │退休幹部││
│ 費 的 單位 │ │居住地址││
├──┬────┴───────┴──┬─┼────────────┤
│主管│ │批││
││ │準││
│機關│ │機││
││ │關││
│審核│ │意││
│意見│(蓋章)年月日│見│(蓋章)年 月 日 │
├──┼───────────────┴─┴────────────┤
│備註││
└──┴──────────────────────────────┘

說明:填報三份(一份存本人檔案,一份批覆原單位)。
 (填報單位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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