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四年九月二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為了使符合退休條件的幹部及時退下來,加速幹部隊伍的四化建設,實現精兵簡政,現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下稱《暫行辦法》)和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廣東省關於幹部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一、凡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的幹部均應辦理退休,堅持不退的,從單位通知之日起,其繼續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超過六個月者,改發退休費。符合國務院國發〔1983〕141、142號文規定可以暫緩退休的高級專家或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經組織批准,可以給予辦理;專業技術人員應從嚴掌握。
二、幹部退休後,除按《暫行辦法》規定享受退休生活費外,凡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幹部,退休後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十五的補助費;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十的補助費。但補助費連同享受特殊貢獻、計畫生育獎勵費等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此項補貼在原單位開支退休金的科目列支。
三、幹部退休後,原政治待遇不變。老幹部活動場所,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向退休幹部開放。
四、退休幹部可與在職幹部一樣提取福利費,繼續享受原單位在職幹部一切非生產性福利待遇。
五、退休幹部的醫療費不採取包乾到人的辦法。原享受速診待遇的不改變。退休幹部供養的直系親屬,原享受“自費統籌醫療”或“家屬勞保醫療”的應繼續享受。
六、退休幹部的戶口遷回農村,本人回農村定居的,如其子女全部在農村,可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七、就地安置的退休幹部,住房享受原單位的同級在職幹部待遇。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住房確需修繕或擴建的,原單位可視其困難大小,酌情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八、幹部退休後,經原單位同意,可接受部門或單位(不包括外商獨資、合資企業)聘請;有技術專長的,可以開展各項經濟技術諮詢服務工作,開辦各種專業培訓班、知識講座等。所得的收入歸己,原單位要繼續發給退休費。但其因工致傷、殘所需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應由聘用單位或個人負擔。
九、省直單位和縣的老幹部部門對幹部離、退休工作應統籌研究、統一管理。縣以下單位也要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切實把幹部離、退休工作抓好。
十、為加強對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據自己的財力,提取一定的管理經費,由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統一掌握。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撥付,企業單位自籌解決。易地安置的,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撥給安置地統一掌握使用。
本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實行,適用於已退休的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將來國家有新的統一規定,則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