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外商代表處

廣州外商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在廣州設立的代表處是一個代表母公司在廣州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代表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

註冊資料

1.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外國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由工商部門直接核准登記。

⑴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⑵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⑶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⑷外國檢驗鑑定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

⑸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含外國銀行關閉分行並在同城設立代表處),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 門審批;

⑹境外著作權組織和權利人在華設立代表機構,經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⑺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新聞出版機構在內地設立辦事處,經新聞出版署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⑻外國保險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經中國保監會審批;

⑼設立境外認證機構的代表機構,由國家認監委批准;

⑽外航駐華常設機構由民航總局審批;

⑾外國旅行社常駐代表機構由國家旅遊局審批;

⑿境外廣播電影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由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⒀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3. 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需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和資信 證明(資信證明是指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的資信證明為該企業近三年資產負債及損益年報;)

4. 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職檔案;

5. 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還應提交該總公司的組織章程、董事會董事名單;

6. 駐在地址的使用證明檔案;

7. 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註冊程式

填寫廣州代表處註冊委託書→簽署協定→交付款項→提交設立代表處資料→辦理工商執照→到公安局指定機構刻印章→申領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辦理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交餘款。

服務內容

代表機構登記證 / 國、地稅正、副本 / 申請刻制印章登記卡 / 企業組織結構代碼證正、副本(含IC卡)/ 公章、財務章、首席代表私章/首席代表工作證。

時間

全部資料準備齊全,辦理時間為20-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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