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廣安市委、廣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安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廣安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廣委發〔2014〕20號)精神,設立廣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住房保障及城鄉建設管理職責劃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四)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五)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六)加強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七)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的政策以及相關的發展措施、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建立本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並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並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組織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和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建築市場活動;擬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的準入、工程監理、檢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六)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施工許可和招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

(七)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氣、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及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以及城市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全市農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綜合管理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及其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協助相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推進城鎮節能減排,制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與技術經濟政策措施;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工作。

(十一)負責制定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行業協會、學會和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二)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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