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區林業局

廣安區林業局,內設辦公室、計財股、林政資源股、造林綠化股和森林公安分局。在編行政人員23人,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制定、完善全區林業政策和管理制度。

一、基本情況

(一)機構情況。廣安市廣安區林業局內設辦公室、計財股、林政資源股、造林綠化股和森林公安分局。在編行政人員23人,工勤人員2人;局屬事業單位有林業技術推廣站(在職職工2人)、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在職職工5人)、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在職職工2人)、木材檢查站(在職職工4人)、廣安區森林經營所(在職職工100人)、區國有苗圃(在職職工15人)、鄉鎮林業技術推廣站10個(在職職工88人),全系統幹部職工總計241人。
(二)資源情況。截至2008年底,全區林業用地面積34000公頃,其中有林地26857公頃、疏林和灌木林地633公頃、未成林造林地6500公頃、固定苗圃地10公頃、管護國有林地44130畝、退耕還林20.4萬畝、天保工程5.1萬畝。森林覆蓋率達34.5%,全區現有活立木蓄積量902938立方米,活立竹總生物量19680噸。

二、職能職責

(一)林業局

1.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制定、完善全區林業政策和管理制度。
2.擬訂全區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規劃、實施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的總體布局、負責森林資源消漲和合理利用規劃的實施;會同區財政局管理、監督林業建設資金及其他有償資金和徵收、管理林業規費。
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和封山育林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區義務植樹;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山漠化、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基地、造林綠化、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等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利用外援、外資造林項目的實施;指導、監督森林採伐跡地更新。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指導城市林業的建設;組織、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風景林和農田林網的培育和管理;組織、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4.主管全區森林資源;負責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上報;指導、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按規定許可權編制下達採伐限額,並負責監督採伐制度的執行和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報批,監督林地的開發利用;監管國家森林資產,協調國有森林經營所在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過程中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5.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負責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區濕地保護;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初審;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以及國家、省、市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初審、報批。
6.負責制定全區森林防火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查處各種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林業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
7.研究提出全區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擬定重點林業建設項目分布、實施意見;指導監督林業系統財會、審計工作。
8.指導生態公益林、風景林和各類商品林(包括有村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
9.負責全區林業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10.制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林業項目攻關和林業科研成果的推廣使用,協調有關林業科技引進工作。
11.按管理許可權管理局機關公務員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指導機關公務員及直屬事業單位的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林業行業勞動工資工作及林業隊伍、林業科技人員的巨觀管理。
12.指導、協調全區林業宣傳動員、林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13.承擔區綠化委員會、區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14.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森林公安分局

1.偵察廣安區內森林刑事案件,森林治安案件,查處或協助廣安區林業局查處法律法規授權的林業行政案件。
2.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發動、組織廣大林區民眾愛林護林,增強民眾的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做好各項預防工作,提高控制能力。
3.協助森林防火部門開展護林防火工作。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落實各項防火措施,保護森林資源安全。
4.開展各項森林保衛基礎工作建設,切實掌握山情、林情、社情,提高發現、打擊和預防毀林犯罪活動的能力;保衛林業生產建設,對要害部位加強安全防範工作;管理林場內部和施業區內社會治安,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和查處治安案件,建立領導治保組織,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

(三)森林經營所

1.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增加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提高森林質量,改善生態環境。
2.在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定期對森林資源清查,根據林業發展規劃和單位實際情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3.按照森林經營方案和上級下達的計畫,完成天然林保護、育苗、造林、更新、撫育和低產林改造任務。
4.對管理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野生珍稀植物以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嚴加保護。
5.保護好管理範圍內的野生動物;對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採取相應措施,維護其生態繁衍環境。
6.貫徹森林病蟲害“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建立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制度,加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7.建立健全護林防火制度,配備護林防火人員,加強護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護林防火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撲救森林火災,並與比鄰單位好護林防火聯防工作。
8.推廣套用林業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發揮示範作用。
9.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國有苗圃

1.培育花卉、風景綠化苗木及工程造林種苗。
2.為我區工程造林及城鄉綠化提供種苗保障。
3.引種繁殖試驗
4.開展種苗技術諮詢。

(五)木材檢查站

1.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其他關於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的法規、政策,依法查驗木材運輸證件,制止違法運輸木材。
2.根據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的依法授權或委託,履行相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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