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機構
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
(二) 事業單位;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申請條件
(一) 具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
(三)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員。
辦理程式
由申請者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呈報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批准的,頒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三)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四)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檔案。
(五)單位法人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