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經營者,是指從事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包括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經營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以及舉辦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的單位。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廣告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向社會提供真實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但在實踐中,總有一些經營者希望通過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以牟取不正當利益;也總有一些廣告經營者見錢眼開,唯利是圖,為不法經營者的虛假廣告大開方便之門,便其危害社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