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生態環境局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廣元市委、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元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廣元市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廣委發〔2019〕2號),廣元市生態環境局(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是廣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掛廣元市核安全管理局牌子(簡稱市核安全局)。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廣元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趙廷延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起草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制定與全市生態環境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擬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依照規定牽頭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環境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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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牽頭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並監督實施。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全市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牽頭負責全市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全市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管理工作,參與核設施安全、核設施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參與反生化、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督執行國家、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制定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和生態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一)負責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監察相關工作。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監察制度。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監督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查處全市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有關規劃和計畫。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全市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四)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負責與生態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強化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築牢嘉陵江上游生態屏障,保障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環境應急管理科)。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信訪、維穩、綜治等工作。承擔保密、績效管理、信息、政務公開、愛國衛生、安全保衛和史志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管理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依照規定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應對以及後續有關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牽頭協調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宣教科。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意識形態相關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表彰。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等制度。組織開展重大專題調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重大政策建議。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生態環境輿情應對工作。

(三)綜合環境管理科(生態環境監測科)。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組織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綜合管理工作。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監測,調查評價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制定並實施全市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參與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有關工作。

(四)水生態環境科(自然生態保護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水功能區劃,確定水體納污能力。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河(湖)長制、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工作。參與生態狀況評估,指導各類生態示範創建。

(五)大氣環境科(應對氣候變化與對外合作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相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以及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指導編制全市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或改善規劃。按規定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六)農村生態環境科。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監督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承擔生態扶貧相關工作。參與全市鄉村振興、有機食品發展工作。

(七)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的處置。承擔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承擔污染地塊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承擔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以及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組織實施全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環境管理制度。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全市輻射環境監測。承擔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按許可權承擔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工作。參與核設施安全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和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九)科技與財務科。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資金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本部門參與分配的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機關並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綠色採購、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和生態保護補償。

(十)行政審批科(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區分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市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審批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按規定許可權承擔規劃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市生態環境局經開區分局按照授權承擔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行政審批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人事科。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承擔幹部兼職、出國(境)、個人事項查核等幹部監督日常工作。統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獎勵工作。管理機關、直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由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按照市委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環保總監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兼任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其中1名待現有人員自然減員後收回。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既是市生態環境局的內設機構,也是市核安全局的內設機構。核安全總工程師對外可使用“市核安全局副局長”的名稱。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另行制定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分工方案。

縣(區)生態環境部門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其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趙廷延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時建平、張厚美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李雪梅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喬梁

廣元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吳加祿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廣元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廣元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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