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6年5月批准設定市人民政府環保辦,為廣元市建設委員會內設機構。1989年4月經廣元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成立廣元市環境保護局,按副縣級對待。1996年6月,獨立設局,升格為正處級單位,列入政府工作部門。隨後,根據政府“三定”方案,內設辦公室,人事監察科,規劃與財務科、政策法規宣教科、污染控制與科技標準科、建設項目與自然生態科。直屬事業單位: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2003年8月增設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局紀檢組隨升格一級局由市紀委派駐。2005年批准建立機關黨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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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指導督促管轄範圍內的減排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環境保護的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市環境保護的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負責環境污染治理單位資格的審核,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輻照裝置單位輻射安全和許可,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使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管理。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路和環境信息網路,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重大科研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的學術交流、技術引進、國際合作和對外交流。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並組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三)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