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市城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關於印發《廣元市市城區機動車輛清洗管理辦法》和《廣元市市城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廣府辦發〔2011〕31號
利州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廣元市市城區機動車輛清洗管理辦法》、《廣元市市城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廣元市市城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元市市城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和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元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廣元市市城區設定非機動車輛停放場點以及停放非機動車的行為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市城區範圍內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工作。市規劃建設、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放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合理,設定規範,有統一明顯標誌。不得設定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不得占用盲道。
第五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點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設定、管理和維護。設定前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市公安交警支隊進行規劃定點。
非機動車公共場點的建設、維護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六條 政府鼓勵車站、醫院、學校、碼頭、賓館(酒店)、影劇院、商業區、體育場館和居民小區在其管理範圍內設定非機動車停放場點,方便市民非機動車停放。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七條 根據城市的發展可適當設定經營性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單位或個人占用城市道路設定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請取得占道許可。
非機動停放收費標準需經物價部門核准,並在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明顯位置標識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第八條 舉辦各類大型活動需在公共廣場和空地、道路等非停車場地臨時停放非機動車的,承辦單位應向市城市管理局申報,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公安交警、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劃定臨時停放區,供公眾免費停放。
第九條 經批准設定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侵占,不得挪作他用。
因市政工程建設或其它原因需對非機動車停放場點拆除的,相關單位(個人)應報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後方可拆除,事後由拆除部門按照規劃標準和要求重新設定。
第十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停車場點內規範停放,不得在城鎮廣場、人行道、綠地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
第十一條 人力板架車,客、貨三輪車,人力垃圾清運車,畜力車等應當在劃定的專用停車場點內依次停放,不得在其它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停放。
未劃定專用停放場點的,人力板架車,客、貨三輪車,人力垃圾清運車,畜力車等應當在背街小巷依次停放,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 嚴禁占用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展示展銷商品,放置燈箱廣告、標牌,聚眾打牌、下棋,晾曬衣物、拖布和堆放雜物等。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停放的,依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擅自在城市道路設定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廣元市市城區機車停放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型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本實施細則所稱非機動停放場點,是指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地設定的供各類非機動車停放的場點。
本實施細則所稱市城區,是指廣元中心城區中的核心城市區域:東至大石場鎮,西至盤龍場鎮,南至南山山脊,北至工農—黑石坡。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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