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依據和目的
為了減少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廢棄量,提高資源再利用率,控制其在再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適用範圍
本技術政策所稱的家用電器是指家用電器及類似用途產品,包括電視機、電冰櫃、空調、洗衣機、吸塵器等;電子產品是指信息技術(IT)和通訊產品、辦公設備,包括計算機、印表機、傳真機、複印機、電話機等。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環境設計、廢棄產品的收集、運輸與貯存、再利用和處置全過程的環境污染防治,為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再利用和處置設施的規劃、立項、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提供技術指導,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定義
1、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是指已經失去使用價值或因使用價值不能滿足要求而被丟棄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以及其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包括:
(1)消費者(用戶)廢棄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
(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
(3)維修、維護過程中廢棄的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視為電子廢物的。
2、有毒有害物質:指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3、生產者: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或元(器)件、零(部)件等品牌(商標)的所有者,包括:
(1)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標),製造和銷售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或元(器)件、零(部)件;
(2)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標),轉售由其他供應商生產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或元(器)件、零(部)件;
(3)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進口商。
4、再使用:指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或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經簡單維修後用於原來用途的任何行為,但不包括廢舊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轉由他人的直接再使用。
5、再利用:指對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或廢棄材料的再加工,加工後材料的用途可與以前相同或不同,但不包括對廢棄材料直接焚燒進行的熱能回收。
6、處理:指對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清除污染、拆解、破碎、再利用的活動。
7、處置: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經處理後,產生的無法進一步再使用、再利用的殘餘物,採用焚燒、填埋或其他方式,以達到減容、減少或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動。
(四)指導思想
1、推行“三化”原則
(1)減量化:通過對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環境友好設計,減少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材料的使用,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改善產品再利用特性,從而減少電子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
(2)資源化:通過對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等的再使用和再利用,提高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再利用率。
(3)無害化:通過採用先進、適用的處理和處置工藝技術,控制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再利用和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
2、實行污染者負責的原則
國家對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負責的原則。
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生產者(包括進口者)、銷售者、消費者對其產生的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依法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
(五)目標
1、國家適時發布、更新產品中禁止、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實施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推行環境友好產品的政府綠色採購政策,從源頭減少和控制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
2、建立相對完善的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回收體系,採用有利於回收和再利用的方案,逐步提高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環境無害化回收率和再利用率;
3、規範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再利用過程的環境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再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納入到危險廢物處置體系,基本得到安全無害處置。
(六)公眾參與
開展公眾環境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採取措施激勵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和再利用者等各相關方參與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的積極性。
二、環境友好設計
(一)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
1、鼓勵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中不使用或減少使用有毒有害物質,開發使用安全無毒害、低毒害的替代物質。
2、國家按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種類,分時段逐步限制和禁止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
(二)延長產品使用壽命
鼓勵通過採用模組化設計,元(器)件和零(部)件的壽命趨同設計,易維修、易升級設計等,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
(三)提高產品的再使用和再利用特性
生產者不應通過特殊設計或者加工工藝故意阻止產品廢棄後的再使用,但若該設計或者加工工藝更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安全的要求時,則不在此限。
鼓勵減少使用材料的種類,多使用易回收利用材料,採用國際通行的標識標準對零(部)件(材料)進行標識,採取有利於廢棄產品拆解的設計和工藝,提高廢棄產品的再利用率。
(四)提高產品零(部)件的互換性
通過標準化使產品的通用零(部)件,在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的不同型號之間實現互換。
(五)合理使用包裝材料
採取易於回收和再利用或易處理的包裝材料,提高包裝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率,限制過度包裝,減少廢棄包裝物的產生量。
三、有毒有害物質的信息標識
(一)在有毒有害物質完全禁止使用之前,逐步推行有毒有害物質的信息標識制度。
生產者應在其產品的元(器)件、零(部)件上按照國際通行的或國家有關的信息標識標準,標明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或代碼,由於體積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註明的,應在說明書中予以註明。
(二)生產者宜向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再使用者和處理處置者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尤其是含有毒有害物質元(器)件名稱和元(器)件裝配部位等信息。
四、收集、運輸及貯存
(一)鼓勵建立多方參與的、符合不同種類和來源的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回收系統。在建立回收體系時,應考慮來自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和來自居民家庭的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回收的不同特點。
(二)國家鼓勵行業協會等非政府組織建立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信息系統,為廢棄產品的回收提供信息服務。
(三)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回收可採用付費、互換、無償交易等市場手段,鼓勵消費者(用戶)將廢棄產品交到指定的資源回收筒點或與回收者預約上門收集。
(四)回收者收集的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應送往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專業化、無害化地集中處理處置。
(五)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採取適當的包裝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一些易碎產品或零部件破碎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泄漏、釋出。
(六)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貯存應使用專門的存放場地,地面防滲漏處理,有防雨淋的遮蓋物。
五、再使用
國家鼓勵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再使用,但應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從事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再使用的廠商應具備必要的污染防治設施,在再使用過程中應採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2.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再使用不宜採用一些破壞性的操作,導致大量廢元(器)件、零(部)件產生,或者一些有毒有害物質的釋出。
六、處理處置
(一)處理處置廠的要求
1、處理處置廠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規劃要求。處理處置廠不應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和人口密集的居住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2、廢棄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元(器)件、零(部)件的破碎、分選都應當在封閉設施中進行,產生的廢氣、粉塵應收集淨化,達標後排放。
3、處理處置廠應設定廢液收集設備與容器,作業場所的地面應採取防滲漏處理,清洗廢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後排放。
4、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殘渣,以及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應按照危險廢物鑑別標準(GB5085.1-3-1996)進行危險特性鑑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危險廢物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二)拆解
1、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無法維修或升級再使用時,應以手工或機械的方式進行拆解,分別進行處理。
對於拆解下的有使用價值的元(器)件、零(部)件,應首先考慮再使用;對於那些無法繼續再使用的(元)器件、(零)部件等,應送往專業的再利用廠,回收利用其中的金屬、玻璃和塑膠等材料。
2、含下述物質的元(器)件、零(部)件應單獨拆除,分類收集:
(1)顯示器、電視機中的陰極射線管(CRT);
(2)表面積大於100cm2的液晶顯示屏(LCD)及氣體放電燈泡;
(3)表面積大於10cm2的印刷線路板;
(4)含多溴聯苯或多溴二苯醚阻燃劑的塑膠電線電纜、機殼等;
(5)多氯聯苯電容器及含汞零(部)件;
(6)鎘鎳充電電池、鋰電池等;
(7)廢電冰櫃、空調器及其他製冷器具壓縮機中的製冷劑與潤滑油。
(三)含危險物質的零(部)件的處理
1、陰極射線管(CRT)
(1)彩色陰極射線管含鉛玻錐與無鉛玻屏應分類收集。含鉛玻錐可作為陰極射線管玻殼製造廠的製造原料,或以其他的方式再利用和安全處置。
(2)玻屏上的含螢光粉塗層可採用乾法或濕法兩種工藝進行清除:
①採用乾法工藝清除玻屏上的螢光粉塗層時,應安裝粉塵抽取和過濾裝置,並妥善收集螢光粉;
②採用濕法工藝洗滌玻屏上的螢光粉塗層時,產生的洗滌廢水需經處理達標後排放,含螢光粉的污泥應進行無害化處置。
2、液晶顯示器(LCD)
(1)攜帶型電腦及其他表面積大於100cm2的液晶顯示屏應以非破壞方式分離,將其中的液晶面板(其包覆的液晶不得泄漏)、背光模組及驅動積體電路拆除。
(2)液晶物質的無害化處理可採用加熱析出,催化分解技術。
(3)從背光模組中拆下的冷陰極螢光管可送往專業的汞回收廠回收汞,或者連同其他含汞螢光燈管一起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線路板
(1)加熱熔化錫鉛焊料拆除線路板上元(器)件、零(部)件時,應使用抽風罩抽取焊料熔化時產生的鉛煙(塵),處理達標後排放。
(2)線路板上拆下的晶片、含金連線器及其他含貴金屬的廢料可通過溶蝕、酸洗、電解及精煉等工藝方法回收其中的金、銀、鈀等貴金屬,並且回收處理裝置應有相配套的環保設施。
禁止採用無環保措施的簡易酸浸工藝提取金、銀、鈀等貴重金屬,禁止隨意傾倒廢酸液和殘渣。
(3)線路板上拆下的多氯聯苯電容器等危險廢物須送危險廢物處置廠處置。
(4)被拆除晶片、電容器及其它元(器)件的線路板,可採用破碎、分選的方法回收銅、玻璃纖維和樹脂,破碎應在封閉的設施中進行,並配備相應的粉塵處理裝置。
4、含多溴聯苯或多溴二苯醚阻燃劑的電線電纜、塑膠機殼
(1)含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的電線電纜、塑膠機殼與其他普通的電線電纜和塑膠分類收集。
(2)含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電線電纜中銅、鋁等金屬的回收宜採用物理方法,且粉碎和分選工藝應在封閉的設施中進行,分離出的電線電纜覆層應進行無害化處置。
禁止露天或使用無環保措施的簡易焚燒爐焚燒電線電纜,回收其中的銅、鋁等金屬。
(3)含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的塑膠機殼,應進行無害化處置。
5、電池
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拆解下的各類電池(蓄電池、充電電池和紐扣電池)的處理處置遵循《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及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處置
1、為了提高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再利用率,節約資源,在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再使用和再利用,其次再考慮焚燒或填埋處置。
2、禁止含陰極射線管的計算機顯示器和電視機直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和生活垃圾焚燒廠處置。
3、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或殘餘物應採用焚燒、填埋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處置,廢水、廢氣的排放應滿足相關的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七、鼓勵發展的技術和裝備
(一)鼓勵研究、開發替代錫/鉛焊接生產工藝、替代含溴阻燃劑技術等。
(二)鼓勵研究、開發陰極射線管和液晶顯示器的拆解、再利用和處置的成套技術和裝備。
(三)鼓勵研究、開發各類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破碎、分選及無害化處置的技術和裝備。
(四)鼓勵開發、利用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無害化或低害化的生產原材料和生產技術。
(五)鼓勵電冰櫃、空調器中的CFCs製冷劑和發泡劑替代技術推廣套用,採用零臭氧損耗、低溫室效應,具備高效能的物質替代CFCs。
(六)鼓勵研究開發廢棄電冰櫃、空調器及其他致冷器具壓縮機中CFCs製冷劑的回收技術與裝備。
八、鼓勵性政策法規及標準
(一)國家制定產品中禁止、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分批、分期禁止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銷售。
(二)國家建立和完善政府綠色採購政策和相關的採購標準,優先採購環境友好的產品,引導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生產向綠色化方向發展。
政府採取分階段、逐步推進的方式實施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綠色採購政策,具體實施階段包括:
——優先採購階段:分類優先採購符合綠色採購標準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
——禁止採購階段:分類禁止採購不符合綠色採購標準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
(三)政府加強有關技術法規、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制訂廢棄產品拆解、再利用和處置的環保技術規範,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限值等標準。
(四)國家研究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有關的技術標準體系,制訂產品生態設計標準、再使用產品標準、產品或部件回收利用的標識標準、回收利用率和再利用率計算方法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