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焦煤集團原副總經理廖拴柱貪污、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廖拴柱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廖拴柱貪污、受賄所得財物、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廖拴柱利用擔任西山汾河公司經理、西山煤電集團副總經理、山西焦煤集團副總經理等的職務便利,採用冒用或編造他人名義購買房產,擅自出售房屋收款不入賬等手段,非法占有單位房屋及銷售差價款,總計折合人民幣1336.79212萬元。2004年至2014年,廖拴柱利用擔任古交生活服務公司經理、山西焦煤集團副總經理等的職務便利,為山西中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誠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和羅衛兵、袁江等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資金結算、幹部職務職級晉升、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12.1531萬元。2010年至2013年,廖拴柱為謀求擔任山西焦煤集團副總經理,向時任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白培中行賄金條、現金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5.46萬元。廖拴柱對總計折合人民幣2608.812695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拴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廖拴柱到案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貪污罪、受賄罪從輕處罰;廖拴柱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依法對其行賄罪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