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我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現將《廈門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7年2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廈門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完善網貸機構基本統計信息,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貸機構是指在我市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廈門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依申請對我市網貸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貸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三條 新設立的網貸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網貸機構營業執照應當在經營範圍中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網貸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無需辦理備案登記。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立的網貸機構,應當依據廈門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我市完成分類處置後再行申請備案登記。

第四條 市金融辦在網貸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規定時限內為網貸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第二章 新設機構備案登記

第五條 新設立的網貸機構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時,應向市金融辦提交以下檔案資料:

(一)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繳資本、工商註冊住所、實際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主要業務模式說明;

(五)合規經營承諾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及履歷表;

(八)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九)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名稱;

(十)已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契約存證的委託契約複印件;

(十一)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貸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

(十二)市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它檔案資料。

第六條 合規經營承諾書需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自願加入廈門市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台,同意並授權電子數據存證服務平台將存證契約內容中的業務數據按要求上傳,同意並授權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資金流數據按要求上傳,並與業務數據進行匹配比對;

(三)同意市金融辦根據廈門市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台設定的評估參數,以及備案登記信息、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內容對網貸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公示;

(四)確保及時向市金融辦、廈門銀監局報送真實、準確的相關數據、資料。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網貸機構提交的申請備案檔案資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管理審核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八條 市金融辦在收到新設立的網貸機構提交的完備的檔案資料後,會同有關單位採取書面審核、多方數據對比、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網貸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對核實後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簽字確認。

第九條 市金融辦在4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對新設立的網貸機構予以備案,並向予以備案的網貸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第三章 已存續機構備案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立的網貸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已設立的網貸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除應當提交第五條所述檔案資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信息、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業務規模數據資料(含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標的成交金額、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每個標的種類的相關契約範本、資金流轉圖,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貸機構的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專項審計報告以網貸機構提交備案登記申請時間的上一會計年度和最近一期作為報告期。

第十二條 已設立並在專項整治範圍內的網貸機構,市金融辦可依據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已設立但未在專項整治範圍內的網貸機構,市金融辦依照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的有關審核流程對其備案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網貸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等應對市金融辦核實後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簽字確認。市金融辦在收到完備的檔案資料後5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對已存續機構予以備案,並向予以備案的網貸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第四章 備案登記後管理

第十五條 網貸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將許可結果在通信主管部門辦理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市金融辦;未按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十六條 網貸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並將資金存管協定的複印件在該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市金融辦。

第十七條 市金融辦在網貸機構完成備案登記後可將網貸機構信息在指定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網貸機構的基本情況(網貸機構的名稱、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繳資本、工商註冊住所、實際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聯繫方式、股東信息、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備案時間等)、增值業務經營許可信息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信息等。

第十八條 市金融辦有權根據相關監管規則,依據網貸機構備案材料、廈門市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台的信息數據及評估參數等內容對網貸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將評估分類結果在指定網站上公示。

第十九條 市金融辦有權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依託廈門市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台建立網貸機構檔案,並將有關信息數據與廈門銀監局共享,為後續日常監管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網貸機構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註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基本信息變更的,或出現合併、重組、股權重大變更、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申請備案變更。市金融辦核實變更信息後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網貸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市金融辦,同時提供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的網貸機構依法解散或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市金融辦註銷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網貸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金融辦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貸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契約、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網貸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市金融辦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市金融辦、廈門銀監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網貸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市金融辦報送年度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金融辦可以對網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要求網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網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六條 網貸機構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者進行信息更新的,由市金融辦責令整改;未及時整改的,市金融辦可視情況註銷網貸機構的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網貸機構提交虛假資料的,市金融辦有權註銷其備案。網貸機構委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關報告若被發現與事實情況存在重大差異,市金融辦有權暫停接受由該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

第二十八條 網貸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市金融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依法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貸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貸機構不符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由市金融辦要求整改。網貸機構拒不整改、延期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金融辦將不予備案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對市金融辦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要求,均自市金融辦受理相關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網貸機構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網貸機構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根據市金融辦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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