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海滄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廈委辦發〔2011〕20號)、《中共廈門市海滄區委、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關於海滄區人民政府(海滄台商投資區管委會)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海委〔2011〕25號)、《中共廈門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海滄區政府機構領導職數及內設機構調整的批覆》(廈委編〔2011〕61號)檔案精神,廈門市海滄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是由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全區民族與宗教事務性工作。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廈門市海滄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及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起草我區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鎮(街)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合法權益。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四)研究分析民族工作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完善城區民族工作配套設施,協調聯繫對口幫扶民族地區相關事宜。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履行職能、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

(六)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加強自身建設,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發揮宗教界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七)依法依章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協助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基層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廈門市海滄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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