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用地增容審批及地價徵收管理辦法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廈門市建設用地增容審批及地價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府辦[2010]4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對《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建設用地增容審批及地價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辦[2008]26號)第六條、第十二條合併修改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增容審批及地價計收按以下規則執行:
(一)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竣工驗收前)規劃批准增容的項目
1、除以下情形外,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竣工驗收前)一律停止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增容審批。
情形一:因區域或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或文物保護需要,造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無法實施的;
情形二:因國家政策因素導致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客觀上無法實施的;
情形三:符合我市出台的相關政策允許增容的項目。
2、符合以上情形確需增容的,按以下程式審批
(1)由規劃部門會同國土房產部門研究並提出意見,報經市政府原則同意後,商用地單位修改宗地的容積率。變更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規劃部門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調整後,根據調整後的規劃出具設計條件,確定規劃設計條件依法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或舉行聽證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建設單位按新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項目總平面和建築設計方案的設計修改或調整工作,並將修改或調整後的圖件報規劃部門審查;
(3)規劃部門組織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總平面圖和建設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會同國土房產部門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出具《變更規劃設計條件批覆》;
(4)建設單位憑規劃部門出具的《變更規劃設計條件批覆》,按新的土地使用條件到國土房產部門申請辦理補繳土地出讓金及簽訂補充契約等手續;
(5)建設單位憑國土房產部門出具的地價繳清證明及補充契約到規劃部門辦理相關規劃建設工程許可手續。
3、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竣工驗收前)規劃批准增容的項目,增容地價按以下規則計收:
(1)屬於上述情形一、二的,土地出讓契約已約定增容地價計收標準的,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計收;土地出讓契約未約定增容地價計收標準的,土地出讓滿兩年的,增容地價按相同地段新容積率條件下的地價與原容積率條件下的地價的差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不滿兩年(含兩年)的,增容建築面積可以按原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
(2)屬於上述情形三的,住宅用途增容地價按市場評估價的120%計收,商業、辦公、酒店等經營性用途增容地價按市場評估價計收。
(二)在項目竣工驗收時發現增容(實測增容)的項目
1、符合以下條件,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施工圖施工(包括已按消防、人防、電力等部門的強制要求進行局部變更修改),因實際施工允許誤差造成實測建築面積增加的項目,由國土房產部門直接受理:
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當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測增容比例小於或等於3%的項目;
凡在2007年3月1日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測增容建築面積滿足下表的項目。
規劃批准宗地地上建築面積M(單位:平方米) 增容比例R=m/M,增容地上建築面積m(單位:%,平方米)
M≤3000 R≤3或m≤50
3000
20000
60000
M≥120000 R≤1或m≤1800
上述項目土地出讓契約已約定增容地價計收標準的,增容地價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計收;土地出讓契約未約定增容地價計收標準的,增容地價按以下規則計收:
(1)一宗用地有多個預售許可證時,以最後一個預售許可證批准時間作為地價測算時點;若用地範圍內尚有工程未辦理預售許可證,按增容手續受理時間作為地價測算時點。
(2)增容計容建築面積小於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增容地價按預售許可證批准時間市政府頒布實施的基準地價修正值計收。
(3)增容計容建築面積大於150平方米的,增容地價根據具體用途銷售比例按以下規則計收:
①增容項目分用途銷售比例達到70%以上(含70%)的,增容地價按該項目同用途平均售價採用剩餘法由國土房產部門直接測算。當測算結果高於該項目預售許可證批准時間市政府頒布實施的基準地價修正值的,按剩餘法測算結果計收;當測算結果低於該項目預售許可證批准時間市政府頒布實施的基準地價修正值的,按基準地價修正值計收。
②增容項目分用途銷售比例未達到70%的,增容地價暫按增容手續受理時點市政府頒布實施的基準地價修正值計收;待該用途銷售比例達到70%以上後,增容地價按該項目該用途的平均售價採用剩餘法由國土房產部門測算,當測算結果高於原暫繳納的基準地價修正值的,增容地價按剩餘法測算結果計收;當測算結果低於原暫繳納的基準地價修正值的,增容地價按原暫繳納的基準地價修正值計收。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施工圖施工及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施工圖施工但增容誤差超過國土房產部門直接受理範圍的項目,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規劃部門同意補辦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的,增容地價按以下規則計收:
(1)當市場評估價的120%低於原土地出讓契約樓面地價的3倍時,按原土地出讓契約樓面地價的3倍徵收;
(2)當市場評估價的120%高於原土地出讓契約樓面地價的3倍時,按市場評估價的120%徵收。
(三)特殊情況無法按本辦法計收增容地價的或受讓人對上述辦法計算出的增容地價存在異議的,受讓人可委託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該項目的增容地價進行評估後,報國土房產部門審核確定。
(四)廈府辦[2008]26號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與上述條款不一致的,按上述條款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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