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意見

組織引導高中畢業的勞動預備制人員參加高等職業技術專業自學考試。 勞動預備制人員經職業培訓,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進行職業技能鑑定,並核發培訓合格證書或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作為就業上崗的憑證。 1、國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具體工作由市教委組織實施,市勞動局配合;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具體工作由市勞動局組織實施,市教委配合。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廈府辦[1999]122號
發布日期:1999-6-3
執行日期:1999-6-3
為提高新生勞動力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促進勞動者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適應特區二次創業的需要,根據省政府《關於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通知》的精神,決定在我市全面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有關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的規定,按照培訓為就業服務、培訓與就業相結合的原則,從提高青年勞動者全面素質和就業能力出發,把加強新生勞動力的培訓工作同對勞動力資源進行有效調節結合起來,建立以職業培訓為主導,以相應的組織管理和就業服務為基礎的勞動預備制度,以促進勞動者素質的全面提高,減緩就業壓力,為順利實施再就業工程創造有利條件,促進我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參加對象:

本市城鎮初、高中畢業後不能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有就業願望的青年;農村初、高中畢業後不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準備向非農產轉移或進城務工的青年(簡稱勞動預備制人員)。

三、培養目標:

對勞動預備制人員實施就業前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使他們在就業前能夠掌握相關勞動技能,培養愛崗敬業、勤勞守紀的精神,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和崗位工作能力。

四、具體辦法:

1、培訓時間:按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和技術等級標準的規定執行。國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1年至2年,參加中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的期限為1年。高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半年至1年,參加中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1年至2年,參加高級技術培訓的期限為3年至4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的期限為半年。非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培訓期限,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適當縮短,但一般不得少於半年。
2、培訓方式:以全日制為主,也可辦非全日制班或實行學分制。
3、培訓基地、專業設定:
以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經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社會培訓機構為培訓基地,根據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求設定專業。
組織引導高中畢業的勞動預備制人員參加高等職業技術專業自學考試。
4、培訓課程:以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和等級標準為依據,理論聯繫實際,突出技能訓練,並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和法律知識學習,同時進行思想品德教育。
5、招生辦法:國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人員回原就讀學校報名,市教委“中招辦”組織錄取;亦可直接向市屬技校報名,市勞動局“技招辦”組織錄取。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人員由市勞動局“技招辦”統一組織報名錄取。

五、考核發證:

勞動預備制人員經職業培訓,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進行職業技能鑑定,並核發培訓合格證書或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作為就業上崗的憑證。

六、就業:

1、對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預備制人員,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統一進行登記,建檔立卡,納入勞動力資源信息系統,進行專項管理,並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就業,被用人單位錄用後,應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自謀職業者,可在稅收和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交納管理費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扶持。
2、實行就業準入制度: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中有技術等級和已制定出職業技能標準的新工種,應要求學員參加1年以上的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方能就業。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首批確定的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66個工種,要求同時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能就業。
(2)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就業準入的有關規定,對就業準入控制的工種,不得介紹和招收未經培訓或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屬於勞動預備制對象的人員就業上崗。
勞動監察機構要將用人單位招收、錄用人員的職業資格和培訓情況列入用工監察範圍,對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工種,如用人單位招收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應責成用人單位予以辭退。
(3)勞動預備制對象從事個體經營前應參加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七、經費渠道:

1、從當年教育經費中安排,從嚴掌握。
2、根據財力在預算中安排一定的經費作為勞動預備制度教育的補貼。
3、用人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也要劃出一定比例用於為本單位定向培訓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費用。
4、向參加培訓的學員收取不高於同類學校收費標準的培訓費。

八、組織機構:

1、國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具體工作由市教委組織實施,市勞動局配合;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具體工作由市勞動局組織實施,市教委配合。
2、財政、工商、物價等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協調,解決勞動預備的有關問題,制訂有關扶持政策,為加快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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