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二、最佳化土地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規模,加快島外新城建設(二)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 根據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市場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確定房地產用地供應計畫,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規模,有效改善全市土地供應結構,穩定房地產市場供應預期。 四、完善商品房預(銷)售制度,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管理力度(六)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售管理。

廈府[2010]16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中央、省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精神,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政府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閩政辦[2010]7號)等檔案精神上來,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
二、最佳化土地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規模,加快島外新城建設
(二)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根據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市場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確定房地產用地供應計畫,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規模,有效改善全市土地供應結構,穩定房地產市場供應預期。
三、切實加強房地產用地批後監管,促進項目動工和上市,儘快形成住房有效供給,促進市場供需平衡
(三)實行房地產開發利用申報制度。用地單位應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進行項目開發,在項目開工、竣工時,應向土地出讓人書面申報,土地出讓人應對契約約定內容進行核驗。
對用地者不執行開發利用申報制度的、不按出讓契約約定開竣工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向社會公示,計入誠信檔案,禁止一年內參加土地競買資格。
(四)加大對土地出讓契約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已供地未開工、已開工未預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市國土房產、建設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和跟蹤服務,促開工、促上市、促竣工。
(五)依法開展閒置土地的清理。按照“以用為先、重在盤活、靈活處置”的原則,推動閒置土地的動工建設和盤活利用。對屬於非用地單位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各區政府、開發區、各有關部門要形成合力,幫助用地單位儘快解決征地拆遷、規劃、市政配套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項目動工建設創造條件。
四、完善商品房預(銷)售制度,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管理力度
(六)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不得捂盤或拆零分幢分層分單元預售。進一步落實商品房銷售“一房一價”和明碼標價制度。在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標價”的方式明碼標價,嚴格按申報價格公開對外銷售,銷售價格調整±10%以上的,應調整預售方案,重新申報預售價格。未重新申報預售價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不予受理契約登記備案和預告登記。
(七)強化商品房預售動態管理。嚴禁捂盤和變相樓花炒賣行為,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加快推出商品房網上預訂登記系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已預訂、已售商品房在“廈門網上房地產”進行預購登記,並在契約簽訂後10日內辦理備案證明。
(八)加大對商品房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查處力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建立房地產銷售現場的日常巡查與現場檢查糾錯的機制,並通過房地產市場秩序舉報熱線,及時發現和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虛假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不按規定銷售和公布相關信息的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暫停其預售資格,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進一步健全房地產市場監測和信息發布。堅持房地產用地供應計畫公開,堅持公開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底價、土地出讓結果。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建立房地產市場運行形勢專家會議分析機制。
五、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十)各商業銀行要嚴格執行國務院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含公積金)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含公積金)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含公積金)和利率水平,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六、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配租配售工作
(十一)繼續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速度,實行以需定建,確保符合保障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引進人才和其他“夾心層”人群得到合理的有效保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進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進度。要積極探索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解決部分“夾心層”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問題。
市國土房產、建設、規劃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住宅與城鄉建設部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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