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性質
康熙十四律的性質
與能夠直接用長度量器衡量的旋律相比,由於管律是以管內氣柱振動而生律的,這種氣柱的長短、粗細是不能直接由量器衡量的,在實際運用時需要做“管口校正”。就以旋律而論,假設黃鐘長度為9寸,那么它的高八度就應該為4.5寸,為清黃鐘,而在康熙十四律中,黃鐘卻不與清黃鐘八度相應,而與清太簇相應(見下圖),這是因為其為一種不做“管口校正”的律制。這種不做管口校正的律制,在中國古代音樂史中也非頭一次出現,沈知白先生就曾在他的《中國音樂史綱要》中的提出過,《呂氏春秋·古樂》中所說的:“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吹曰舍少”,顯然是指經過校正的黃鐘半律的長度。
鑑別方法
朱載堉“異徑管律”與“康熙十四律”之比較
康熙的“十四律”是鑒於音樂實踐基礎上提出來的,與朱氏的管律理論是有很大區別的。朱氏的“異徑管律”要做管口校正,而康熙“十四律”則是在音樂實踐基礎上的一種律制,這種律制不做管口校正,而是突破十二律,利用十二律之外的音律進行調整七音之間的關係,儘管“康熙十四律”與朱載堉“管口校正”後的十二律屬於不同的“體制”,但兩者的本質,即採用不同的方法使得“黃鐘還原”卻是相同的,應該說“康熙十四律”是在前人基礎上的一種探索和發現。
史料記載
《清史稿·樂志》中對“十四律”是這樣描述的:“黃鐘為宮,次太簇以商應,次姑洗以角應,次蕤賓以變徵應,次夷則以徵應,次無射以羽應,次半黃鐘以變宮應,所謂陽律五聲二變也。至半大簇為清宮,仍應黃鐘焉。大呂為宮,次夾鍾以商應,次仲呂以角應,次林鐘以變徵應,次南呂以徵應,次應鐘以羽應,次半大呂以變宮應,所謂陰呂五聲二變也。至半夾鍾為清宮,仍應大呂焉。旋相為官,折中取聲,類而不雜。”
有學者對這種律制提出批評意見,譬如楊蔭瀏先生就認為康熙“十四律”是對朱氏“異徑管律”的曲解,對康熙“十四律”持否定態度。他在《中國古代音樂史綱》中言道:“明朱載堉在種種方面,給與清聖祖以有價值的暗示。清聖祖御定的樂律,見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御製的律呂正義中。聖祖選擇的律尺,雖不肯說明出處,其實還是參考了朱氏的主張。他所說的,‘黃鐘半律,不與黃鐘合,而合黃鐘者,為太簇之半律,’其實還是抄襲朱氏‘大呂半律,乃與黃鐘全律相同’的老文章。他故意將‘大呂半律’說成了‘太簇之半律。’不知道聲音高下,自成鐵證。……聖祖不肯承認他是參考了朱氏的說法,他又固執地不願意自同於亡國世子的律呂系統……”此外,在其《中國古代音樂史稿》中也對十四律進行過抨擊:“‘明清兩代出現了很多樂律著作,其共同之點,是脫離物質,逃避現實,販賣神秘主義,說得玄而又玄,而毫不能解決什麼問題。最不幸的是出現了清康熙皇帝那樣的最高統治者,他插手樂律問題,用復古思想來欺騙人民,鞏固其統治。’”
理論價值
“康熙十四律”的理論價值
趙玉卿總結的康熙十四律的理論價值在於:首先,它提出了“三分損益”與“隔八相生”的不同。古今對生律法的論述,基本上是將兩者劃上等號的,但康熙將三分損益理解為“律制之則”,將“隔八相生”理解為“審音之法”,認識到了二者的不同。
其二,它強調了“管律”與“弦度”的區別。
其三,它與前人律制是有關聯的,其實質是與荀勖“管口校正”規律有一定繼承關係的。
其四、它強調了“七聲”與“陰陽律呂”的對應。據《律呂正義》載:“是知古聖人審定律呂,陰陽各六,陽則為律,陰則為呂,意固有在也。……是以即陰陽之各分者言之,則陽律從陽,陰呂從陰,各成一均而不相紊。”即是說,以往的十二律中,律呂間用,但在十四律中,所用每律,不是清一色的律,就是清一色的呂。
其五,關於“管律”與“弦度”的音律對應問題。康熙十四律是用律管為“弦度”定弦,在“五聲二變”中的每一聲,“管律”都比“弦度”高三律。
其六,“陰陽唱和”與“折中取聲”。據《律呂正義》載:“若夫以陰陽唱和而合用之,則一律一呂折中取聲,使陰陽之氣,得以相兼,故黃鐘之宮為濁宮,大呂之宮為清宮。”
經過本次講座,趙玉卿讓大家認識到,“康熙十四律”是一種不加“管口校正”的管律,是一種實踐的經驗式的管律。它不僅僅是一個音樂實踐問題,還涉及到不少樂律學的本質問題,包括樂律學形態上的一些問題。由此可見,“康熙十四律”在我國樂律學研究中是一種積極的探索和嘗試,我們對它的價值和地位應該給予客觀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