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鄭州四十七中學副校長、鄭州五中校長、鄭州外國語中學外國語學校常務副校長(正校級)、鄭州市第101中學校長。
獲獎記錄
康午生曾是河南省教育廳學術技術帶頭人、河南省教師教育專家、鄭州市拔尖人才、鄭州市優秀教師。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中新網2015年7月2日電 據河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鄭州市第101中學校長康午生(副縣級)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於2015年8月31日經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5年12月12日,河南省紀委監察委員會網站訊息:近期,鄭州市紀委對鄭州101中學校長康午生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康午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鄭州市紀委常委會和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康午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康午生犯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於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0102號刑初15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康午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康午生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抗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抗訴人康午生申請撤回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月22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抗訴人康午生撤回抗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準許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康午生撤回抗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6)豫0102號刑初15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