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世清

底世清

底世清,律師,浙江眾信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杭州市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房地產與建築業務委員會委員。1994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曾在浙江萬向集團工作五年,對商標、契約管理、公司運作等法律事務都有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底世清人物介紹

職業 律師
姓名 底世清
性別
畢業院校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
現所在單位 浙江眾信達律師事務所

個人簡介

1999年正式從事專職律師業務,在經濟、民事、刑事訴訟方面,特別是智慧財產權(專利)訴訟方面有一定的研究和專長。曾代理過數百起各類訴訟案件,受到了當事人的肯定。目前已擔任浙江杭萬汽車零部件實業公司、浙江國泰密封材料公司、浙江華光冶煉集團公司以及浙江中裕花邊公司、浙江五洋消防公司等十多家大、中型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還曾多次受邀,參加一些行業及商會組織新頒布的法律培訓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成就及榮譽

1、 原告南京某工業技術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某協會、被告浙江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底世清律師作為浙江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代理了一審、二審,均駁回了原告對浙江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獲得了完全的勝訴。

2、 原告(反訴被告)范昌海訴被告(反訴原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許可契約糾紛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技術許可費及違約金總計900多萬元。底世清律師作為被告代理律師,獲得勝訴,使得原告900多萬元的訴訟請求完全落空。

3、 原告來某某、杭州某工具廠訴被告杭州某工具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底世清律師作為原告某某與杭州某工具廠的代理律師,獲得了勝訴,從而遏制了被告的侵權行為,並整頓了該專利技術產品的市場。

……

詳細案例

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一場婚外情要賠50萬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案源

提供:浙江眾信達律師事務所案情實錄:

永康人老樓結婚多年。1998年起,他和單位的臨時工小葉有了婚外情。2001年夏末,兩人關係惡化,小葉要老樓賠償青春損失費,吵來吵去不了了之。

2002年11月12日,小葉拿著一張借條到金華市中院起訴,要老樓還錢。借條內容是:老樓向小葉借了50萬元,2001年8月27日前歸還;到期不還,老樓抵上房子一套。

開庭時,老樓承認借條是他寫的,但說沒借過錢,當時小葉威脅他“不結婚就把事情捅出去”,他才寫的。小葉是臨時工,家裡不富,哪有50萬元借給他?

去年4月,金華市中院判決說,借條雖是真的,但這么大的借款,連小葉父母都不知道。結合其他證人證言,法院認為,老樓應該沒借過錢,不用還款。

小葉不服,去年6月抗訴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此案在法院內部引起關注,很多法官參與討論。去年8月,省高院判決:老樓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條上籤了名,這張借條能單獨、直接證明借貸事實,老樓要還小葉借款和利息513125元。

判決書生效後,老樓拖著不還錢。小葉已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拍賣老樓的房子。律師說法:

浙江眾信達律師事務所底世清律師說,這個案子雖小,但實際上和大家很有關係,在法律界引起較大反響。因為,應按“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判決,一直是司法界爭論的問題———以前,法官們審理類似案件,如爭議較大,會主動去查當時的具體情況,看看是否符合常理———像小葉這樣借條雖真,但依常理她沒那么多錢,法院一般都會認定借款不可能發生,老樓不用還錢。

但此案是按“法律事實”斷案,也就是說,只要借條是真的,就判借款方還錢,而不考慮當時的實際情況。因此,人們寫借條時就要注意了———不管有無隱情或苦衷,怎么寫就要怎么做。即使是酒醉後或開玩笑亂寫的欠條,也可能被判還錢。

滌綸當真絲賣 淘寶賣家造假引誠信危機

一款價格為69元、號稱100%真絲的披肩在一日內被賣出近2萬件,後卻被買家證實為100%滌綸。近日,淘寶網一家金皇冠店鋪“小蟲米子”深陷欺詐消費者漩渦,賠償買家300多萬元,並被淘寶網禁止12天,遭集體討伐。

杭州眾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底世清表示,網購平台應為消費者提供方便、高效的維權方法。“在制定交易規則的時候,應該多傾向於較為弱勢的買家,比如舉證責任倒置。而遇到糾紛時,網購平台也一定要站在消費者這邊,而不是幫助賣家開脫,同時平台應為購物提供擔保服務。”底世清說,嚴格要求賣家,給買家營造人性化的購物環境,才能使這個產業走向規範。

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0)浙杭刑終字第357號

原公訴機關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檢察院。

抗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海東,男, 1981年9月1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國中文化,原系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住杭州市江乾區九堡鎮牛田村329號。因本案於201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審,同日解除取保候審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3日被逮捕。現押於杭州市江乾區看守所。

抗訴人(原審被告人)何慧強,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學文化,原系浙江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住杭州市餘杭區東湖街道紅豐社區8組楊樹河150號。因本案於2010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3日被逮捕。現押於杭州市江乾區看守所。

辯護人底世清、朱震明,浙江眾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陳永根,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國小文化,原系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住杭州市江乾區九堡鎮牛田村329號。因本案於201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審,同日解除取保候審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沈建明,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國中文化,無業,住杭州市江乾區皋塘東三區31號。因本案於201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海東、陳永根犯妨害作證罪、原審被告人何慧強、沈建明犯幫助偽造證據一案,於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杭江刑初字第26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不服,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陳海東之妻包麗雅第一次向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陳海東與其父被告人陳永根商議如何使包麗雅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少分財產。後通過他人找到浙江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何慧強,並於2009年初的一天晚上在杭州市餘杭區臨平鎮“新大陸”飯店吃飯時共同商議此事,被告人何慧強提出讓陳海東串通他人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然後通過虛假訴訟將陳海東與包麗雅2006年10月25日共同購買的水景城3幢1單元1702號房屋用來清償債務。被告人陳永根、陳海東即要求在一起吃飯的被告人陳永根的朋友沈建明作為虛假債權人,被告人沈建明當場表示同意。之後,被告人何慧強列印了一份空白的借款協定,並讓被告人沈建明、陳海東分別以出借方、借款方的名義在協定書上籤字,被告人何慧強又在借款協定上填寫了借款用途“資金周轉”、借款金額“捌拾萬元”、借款時間“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等內容。被告人何慧強同時還讓被告人陳海東書寫了一份“收到沈建明借款80萬元”的收條。

被告人何慧強還製作了起訴狀、授權委託書等材料,並讓被告人沈建明在“授權委託書”上籤名。後由被告人陳海東支付了律師代理費,被告人何慧強於2009年3月17日以被告人沈建明的訴訟代理人身份向江乾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提交了之前偽造的借款協定書、收條等證據,要求判令陳海東歸還沈建明借款及利息總計851060元;被告人何慧強同時還向法院遞交了訴訟保全申請書等相關材料,要求將水景城3幢1單元1702號房屋予以查封。江乾區人民法院據此於同年3月23日作出(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水景城3幢1單元1702號房屋予以預查封。同年3月30日,江乾區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該民間借貸案件進行調解,被告人何慧強、陳海東到庭參加了訴訟調解。庭前,被告人何慧強又授意被告人陳海東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認可該虛假債務。同日,江乾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了該虛假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同年4月27日該院立案受理了民事調解書的強制執行申請,並於同年10月30日為強制拍賣而委託評估機構對水景城3幢1單元1702號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告人陳海東之妻包麗雅因第一次離婚訴訟被江乾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於2009年10月27日再次向該院提起離婚訴訟,該院受理後於同年11月18日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陳海東的委託代理人提交了(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書、(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被告人陳海東有夫妻共同債務尚未清償。

案發後,江乾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2月12日作出(2009)杭江民初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包麗雅訴陳海東離婚案中止訴訟;於同年4月15日作出(2009)杭江執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裁定(2009)杭江商初字第524號民事調解書中止執行。

2010年2月4日晚,被告人陳永根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2月8日上午,公安機關到浙江振業律師事務所對被告人何慧強依法進行刑事傳喚未果。當日下午,被告人何慧強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接受刑事訊問,被告人何慧強在訊問中否認犯罪事實。後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何慧強予以刑事拘留,被告人何慧強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才交代了犯罪事實。

原審以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永根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被告人沈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抗訴人陳海東抗訴提出,其父借款為其夫妻購買房屋一套以及其妻一系列過激行為等原因,導致其一時糊塗犯法,根據其犯罪起因、犯罪情節、犯罪後果,應屬情節較輕,而非情節嚴重,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抗訴人何慧強抗訴提出,不是其提出讓陳海東串通他人虛構夫妻共同債務,通過虛假訴訟將夫妻共有財產用來清償債務;妨害作證的對象是證人,而不是案件當事人雙方,原判認定其構成妨害作證罪適用法律錯誤,應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定罪量刑;其向公安機關投案行為符合自首規定,原判未予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原判認定其情節嚴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量刑畸重,請求改判。其辯護人提出妨害作證罪的犯罪對象系證人,而非當事人,陳海東、陳永根與沈建明合意在先,何慧強幫助在後,不能認定為指使,何慧強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幫助陳永根等人製作偽證,顯然具有“幫助”的特徵,因此何慧強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而非妨害作證罪;何慧強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原判認定情節嚴重於法無據,量刑畸重,請求改判。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抗訴人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妨害作證、原審被告人沈建明幫助偽造證據的事實,有證人包麗雅的發生情況報告及證言、證人吳琳的證言,借款協定、收條、起訴狀、民事訴訟證據清單、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保全申請書、協助執行回執、調解筆錄、庭審筆錄、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執行筆錄、資產評估報告、房屋買賣契約、撤回拍賣通知等,筆跡鑑定書,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3份,律師執業證及證明複印件等證據證實。抗訴人陳海東、何慧強及原審被告人陳永根、沈建明均有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證並與上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抗訴人何慧強辯稱,不是其提出讓陳海東串通他人虛構夫妻共同債務,通過虛假訴訟將夫妻共有財產用來清償債務,其辯護人提出陳海東、陳永根與沈建明合意在先,何慧強幫助在後,不能認定為指使。經查,抗訴人陳海東及原審被告人陳永根、沈建明的供述證實何慧強提出找一個靠得住的人充當債權人,通過虛假訴訟將陳海東夫妻共有的房產用來清償債務,達到該房產在離婚訴訟中不能進行分配的目的,抗訴人何慧強在偵查階段及一審庭審中亦予供認,其推翻原供理由不足,故應認定何慧強指使他人作偽證,此抗訴及辯護意見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抗訴人陳海東、何慧強及原審被告人陳永根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偽證,製造假案,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情節嚴重;原審被告人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積極幫助偽造證據,製造假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原審被告人陳永根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妨害作證罪包括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他人”並不局限於證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因此,抗訴人何慧強及其辯護人以妨害作證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證人為由,提出何慧強不構成妨害作證罪,應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的意見,不予採納。抗訴人陳海東、何慧強及原審被告人陳永根為達到使陳海東之妻包麗雅在離婚訴訟中分不到夫妻共有房產的目的,虛構債務,提起虛假訴訟,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調解書且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式的嚴重後果發生,並影響正常的離婚訴訟案件無法審結,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抗訴人陳海東、何慧強及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妨害作證情節嚴重於法無據的意見,不予採納。抗訴人何慧強經公安機關刑事傳喚,於2009年2月8日下午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但何慧強在訊問中稱不清楚因何事被刑事傳喚,並否認犯罪事實,直至被刑事拘留後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因此,抗訴人何慧強2009年2月8日下午到公安機關的行為並不是投案,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抗訴人何慧強及其辯護人提出應認定何慧強自首的意見不予採納。抗訴人陳海東、何慧強及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的意見,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根據原審被告人陳永根、沈建明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對其可適用緩刑。原審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原審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抗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海東、何慧強之抗訴;

二、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洪 聲

審 判 員 韓 駿

審 判 員 壽俊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鍾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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