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幼小產業論
被譽為幼小產業理論之父的德國的經濟學家李斯特認為,處於工業化後進序列的國家,有可能通過國家產業政策的保護和培育,發展新的優勢產業。後起國家只有以這種優勢產業參與國際分工,才能打破舊有的國際分工秩序。這就是”保護幼小產業論”。 世紀,英國經濟學家約翰·穆勒( John Stuart Mill)就提出:具有外部經濟效益的產業為幼小產業。該產業在關稅(tariff )、配額(quota )、補貼(subside)等保護措施下生產,經過一段時間後,能夠在自由貿易條件下獲利,並達到其它國家水平而自立的產業,即為幼小產業。他同時指出,幼小產業保護是臨時性的,一旦它成熟便不再提供保護雖然幼小產業說是建立在通過對國外進口替代品徵收關稅、限定配額,對民族產業實行補貼,以達到保護民族幼小產業的目的基礎之上,但該理論對國內幼小產業保護同樣適用。幼小產業的扶植學說
1.社會振興費用學說:產業實現市場自立所需費用2.先行者利益學說--打破
3.邊際產業技術開發學說
幼小產業扶植政策的基本內容
(一)需要扶植的產業種類1.瓶頸產業
2.主導產業
(二)產業扶植政策的基本內容與手段
1.保護性政策
2.扶植性政策:財政;稅收;金融等
(三)我國的主要扶植政策
1.政府直接投資
2.直接資源調撥
3.財政扶植
中國幼小產業扶植的政策取向
(一)明確重點扶植的產品及產業(二)以資金扶植為主要扶植手段
(三)政策扶植和產業合理化並行
(四)以技術進步為主要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