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42年黨中央就提出,幹部太固定,使幹部進步停滯,上下隔閡,有必要在適當程度內進行幹部交流,即上面與下面,前方與後方,軍隊與地方的幹部交流。1962年黨的《關於有計畫有步驟地交流各級主要領導幹部的決定》把定期交流幹部作為幹部管理工作的一項根本制度。由於種種原因,這一決定,沒有完全執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央重提幹部交流問題,把它作為幹部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1990年中央專門發出了《關於實行黨和國家領導幹部交流制度的規定》,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1994年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重申幹部交流的重要性。
2002年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領導幹部“交流、迴避”做出硬性規定,在縣(市)級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針對幹部工作的現狀,2004年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
2006年正式實施的《公務員法》,將“交流、迴避”列為第十一章的條文內容。
現在,幹部交流制度主要指:領導幹部在上下級機關之間、地區之間、地區與部門之間、黨政之間以及沿海與內地、經濟比較發達與相對落後地區之間進行交流。
交流對象
交流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
(三)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
(四)按照規定需要迴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及其他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
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
1、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幹部經批准可以適當放寬。
2、在同一地區黨政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
3、新提拔擔任縣(市、區、旗)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的,應當有計畫地易地交流任職。
紀檢、公檢法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地方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新提拔的一般應易地交流任職。副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交流任職,是從2007年開始硬性規定的。2007年8月,中央下發換屆檔案明確要求:推進省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新提拔擔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一般應當交流任職。同年,“兩長”輪崗交流範圍達到50%,規模空前。
黨政初幾以上幹部
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特別是從事執紀執法、幹部人事、審計、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其他人員
1、缺少基層工作經驗或者崗位經歷單一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應當有計畫地交流。
2、實行幹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可不交流的情形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一)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5年的(屬於必須交流的對象,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交流範圍和方式
幹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民眾團體之間進行。地(廳)級幹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流。縣(處)級幹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範圍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旗)委書記、縣(市、區、旗)長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交流。
地區之間的幹部交流,重點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人才戰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進行。
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級黨政機關應當注意選調有地方工作經驗的幹部,特別是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領導班子中的優秀年輕幹部到機關任職,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有計畫地選派機關幹部到地方任職。
行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幹部交流。選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才到黨政機關任職,推薦黨政領導幹部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領導幹部,可在本系統內交流,也可與地方或者其他系統交流。
組織實施
幹部交流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也可直接組織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與地方之間組織成批幹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協調後實施;個別幹部的交流,原則上由調出單位與調入單位協商辦理。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部門的幹部交流,由主管單位提出,徵求協管單位的意見。
幹部交流的程式流程
(一)組織(人事)部門擬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選;
(二)徵求幹部調出、調入單位意見;
(三)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四)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與交流幹部談話,聽取本人意見,做好思想工作;
(五)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公安廳局長交流任職
省級公安廳(局)長的交流任職,是近幾年漸成趨勢。而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市(地)、縣級公安局長已開始逐步交流任職,目前成為常態。
山西、河南、黑龍江等省是最早開展地市縣公安局長異地交流的省份。1994年初,山西省用3個月時間,對全省11個地市和118個縣的公安局長進行了異地交流輪換。1995年9月,黑龍江省14個地市7天內交流完畢。當時稱之為“公安局長大換防”。
有媒體根據公開簡歷統計,從2008年開始,全國31個省份的現任公安廳(局)長中,已有21位公安廳(局)長為交流任職,總數近七成。其中有8位是從公安部空降,其他為異地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