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

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漁業體制改革的意見;參與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工作,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負責農業承包契約管理、耕地使用權流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農業投入積累體系建設工作;管理、監

主要職責

(一) 研究制訂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政策,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 研究制訂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產業政策;負責主管產業的行業管理,引導農林漁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林漁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林 漁產品及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林漁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農林漁業和農村經濟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 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漁業體制改革的意見;參與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工作,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負責農業承包契約管理、耕地使用權流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農業投入積累體系建設工作;管理、監督減輕農民、漁民負擔工作;指導、監督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審計工作;指導農村區域性合作經濟組織、農民、漁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參與農村稅費改革。

(四) 研究制訂農林漁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研究制訂農林漁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政策;負責效益農業、效益漁業、休閒漁業、農林漁業產業化、農業機械化及農林漁業龍頭企業、示範園區、適度規模經營和外向型農林漁業的發展,漁港、水產原(良)種場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全縣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研究制訂全縣“菜籃子工程”基地建設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全縣菜籃子產品的產銷和服務;指導農林漁副產品加工與流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林漁產品流通體制改革;研究提出主要農林漁產品及重要農林漁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

(五) 編制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生產發展規劃;研究提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負責農林牧漁業產品及種子、種苗基地建設和具有示範效應的農林漁業產業化項目工作;負責抗災救災農用物資的分配。

(六) 參與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區域開發計畫工作;組織生態農業林業和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和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上報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監督執行上級下達的森林採伐限額指標;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對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指導生態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的培育。

(七) 參與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治、中低產田改造及“四荒地”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農用地結構調整項目合理認定以及農業林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八) 制訂農林漁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農林漁業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篩選及實施;負責農林漁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農林漁業技術成果的評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林漁業科技成果推 廣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林漁業、農民和漁民教育、培訓和農林漁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九) 負責全縣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和裝備管理;制訂農林漁業產業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林漁業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安全質量監督、論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負責農產品監測體系建設;負責全縣生產及經營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登記及質量監測、鑑定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負責核發水產養殖、水產苗種生產等許可證;組織實施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負責蔬菜基地保護、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監督實施漁船、漁機、網具的建造規範和技術標準、漁船檢驗。

(十) 組織指導陸生水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陸生、水生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濕地保護工作。

(十一) 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山林糾紛調處工作。

(十二)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制訂本縣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利用規劃、海洋與漁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與有關部門合作組織編制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漁業行政管理,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負責漁業無線電和漁船管理工作。

(十三) 組織實施對海洋的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國家的海域使用,負責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核發海域使用證,調解海域使用糾紛按規定實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依法監督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參與審批並監管海洋、海島、海岸帶重大工程項目及開採、海礦、海洋油氣和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海上人工構造設定項目。

(十四) 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協助縣有關部門制訂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防治海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 洋影響報告書;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十五) 負責全縣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信息工作,指導全縣農林漁業信息網路的建設,種植業、養殖業病蟲害防治網路建設和管理;預測並發布農林漁業產業產品及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經濟信息。

(十六) 研究提出農林漁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指導國有農場、林場、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對林業重點建設項目進行預審,並指導林業(含花卉)行業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外事、外資、外經工作;組織開展農林漁業經濟和技術交流合作。

(十七)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政工人事科

農業產業科

資源林政科

林業公安科

海洋管理科

漁業經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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