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設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定全縣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執行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博士後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八)擬定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智力項目引進計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在平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縣政府獎勵制度草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績效考核。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機構
辦公室
人力資源管理和就業促進股
職業能力建設股
事業單位人事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勞動關係和農民工工作股
工資福利股
社會保障股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執法監察股
公務員管理股(軍官轉業安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