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全局共有在職幹部職工304人,其中公務員、管理人員68人,專業技術人員68人,工勤技能人員168人。
機構職責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平邑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09〕175號)和《中共平邑縣委平邑縣人民政府關於平邑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平發〔2010〕32號),平邑縣林業局為正科級行政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三)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標準、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造林、營林的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山區綜合開發和跨區域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木材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非法征占用林地、盜伐濫伐林木和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他涉林案件;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調處林權糾紛;辦理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申報和審批;指導全縣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及隊伍建設。
(四)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濕地的合理開發利用。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縣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沙塵災害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縣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工作。
(七)負責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生態林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生態林場和森林公園的規劃、設立、變更的初審申報工作;指導林木種子苗木質量監督管理,審核林木良種;負責林業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林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作;承擔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組織、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監督、管理全縣林業資金的使用;監管縣級國有林業資產;審核申報林業基本建設項目;提出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全縣林業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系統科技、教育培訓和外事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和引用外資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應急管理、保密、信訪、督查、後勤服務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系統教育培訓等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負責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負責擬訂全縣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負責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並監督預、決算的執行;管理縣級及以上林業資金、局自有資金和其他資金;監督、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國有林業資產及生態效益補償資金;負責林業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統計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貫徹執行國家在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林業產業和防治水土流失方面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檢查督促林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指導林業法制工作,開展普法宣傳教育,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性檔案審核;承擔林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聽證及法律諮詢工作;監督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林業普法宣傳教育。
(五)造林綠化科
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荒山綠化並檢查驗收;承擔全縣造林、育林質量監督與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發展;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指導、監督古樹名木、珍稀樹木的保護和管理;組織開展全縣濕地監測規劃和綜合開發利用;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審查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指導境外森林資源開發與合作的有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