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義傑

姜殿武,1936年生,吉林省永吉縣人。1989年起先後任保定地區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地委書記兼白洋淀溫泉城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保定市委顧問等職,1995年2月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基本信息

簡介

姜殿武,1936年生,吉林省永吉縣人。1989年起先後任保定地區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地委書記兼白洋淀溫泉城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保定市委顧問等職,1995年2月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1997年11月因違紀違法案被罷免兩級人大代表資格並撤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決定開除姜殿武黨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是第八屆河北省人大代表,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

姜殿武受賄案

被告人姜殿武,男,61歲,原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曾任保定地區行署專員、地委書記兼白洋淀溫泉城開發區管委會主任。1997年11月1日,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罷免姜殿武的兩級人大代表資格。
1997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姜殿武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立案偵查,11月1日依法將其逮捕。該案於1998年4月24日偵查終結,1998年6月23日根據案件管轄範圍,由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向石家莊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姜殿武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姜殿武在任保定地委書記兼白洋淀溫泉城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於1993年12月31日在保定賓館與何蘭亭、司徒玉蓮(均另案處理)、唐某、馬某某等人商討白洋淀溫泉城開發事宜時,姜同意給港商司徒玉蓮在保定白洋溫泉城註冊的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增加“博彩”項目。致使司徒玉蓮在白洋淀溫泉城開辦的企業內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僅據1996年11月19日至1997年1月9日賭場帳房記錄統計,境內外參賭人員達236人次,輸贏總額港幣1.55億元。
被告人姜殿武在任保定地委書記兼白洋淀溫泉城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於1993年3月3日赴香港參加白洋淀集團公司董事會。在此期間,收受港商司徒玉蓮金絲如意1件,價值人民幣1.16萬餘元。1993年7月,被告人姜殿武赴港參加河北省招商會期間,收受港商司徒玉蓮港幣1.5萬元。
1993年1月,被告人姜殿武在任保定地委書記、行署專員期間,應朱占良(另案處理)的申請,指使原保定地區財政局直接撥給蠡縣大百尺村“保定地區示範蛋雞廠”財政周轉金150萬元(使用期一年),朱占良遂後將其中50萬元轉入其個體經營的毛紡廠。1993年3月,被告人姜殿武在香港召開董事會期間,將燕趙毛紡廠(朱占良、蔣亞藏、施晨義三人合夥)的合資意向書經司徒玉蓮簽字後帶回,交給蔣亞藏,據此蔣亞藏在姜殿武的幫助下,領取了合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1993年中秋節前後的一天,被告人姜殿武收受朱占良、蔣亞藏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
1994年11月20日,被告人姜殿武在明知蠡縣大百尺村養雞廠已關閉的情況下,應朱占良的要求,利用職務之便,寫信給原保定地區財政局局長,謊稱養雞廠正在發展,指示所借150萬元周轉金延期一年歸還。1995年2月,在省人大、政協兩會期間,姜殿武收受朱占良人民幣10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姜殿武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同意並指使有關部門為港商辦的公司證照上增加“博彩”項目,致使港商司徒玉蓮據此在白洋淀溫泉城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嚴重損害了國家聲譽,在境內外造成了極壞的政治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被告人姜殿武的行為已觸犯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姜殿武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港商及他人款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已構成受賄罪。
1998年11月18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姜殿武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17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姜殿武所獲贓款已全部退出,且認罪態度較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姜殿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姜殿武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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