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直接歸集到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專戶。 (二)市和試點縣(區)編辦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辦機構、人員編制的核定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甘政發〔2011〕9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具有平涼市戶籍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 60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養老金,積極引導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從城鄉居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全市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堅持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試點階段實行縣級統籌。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
(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暫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試點縣(區)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國家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補貼30元;試點縣(區)對實際參保繳費人員繳費在100元至400元的城鄉居民,分檔次給予補貼。繳費1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5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補貼5元。對選擇500元至1000元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不分繳費檔次,每人每年均按25元補貼。
第七條對城鄉居民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五保戶,由試點縣(區)政府負責為其代繳全部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城鄉居民中的計畫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由試點縣(區)政府為其代繳不少於30元的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至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至滿15年,補繳時,政府補貼由試點縣(區)政府按照每人每年5元補貼,並與個人補繳年限和數額同步到位。享受政府代繳政策的參保人員補繳時,縣(區)政府不再為其代繳,政府也不再為其補貼。

第三章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九條符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續時,需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及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街道社區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由村民委員會或街道社區初審參保資格,填寫《平涼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村民委員會或街道社區將參保人員登記表、花名冊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站覆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站覆核後上報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參保資格;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發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建立統一的參保檔案。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年繳費制度,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應當於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繳清。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收繳並存入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同時,向參保人員出據收款憑證,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和繳費明細表。

第四章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居民委員會)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資助資金;省、縣(區)財政補助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部分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六章制度銜接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時,已經按照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時,參加了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應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十八條已經實行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縣(區),在試點中要積極探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實施辦法,實現制度並軌。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試點縣(區)財政部門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經辦機構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鄉鎮(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直接歸集到試點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專戶。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按月將收繳的基金(含本金和利息)全額上劃到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省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政府辦、組織部、宣傳部、編辦、人社、發改、 財政、民政、殘聯、公安、人口委、農辦、扶貧辦、監察、國土、審計、統計等部門為成員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做好宣傳動員和督促落實工作。試點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並由縣(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四條按照省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1〕93號)要求,試點縣(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並報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職責分工
(一)市政府和試點縣(區)政府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同時,負責政府補貼資金和對繳費困難群體補助資金的籌集。
(二)市和試點縣(區)編辦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辦機構、人員編制的核定工作。
(三)市人社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對試點縣(區)的經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四)試點縣(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工作機構,整合資源。在縣(區)人社部門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審核、基金歸集、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基金收支預決算和統計報表等工作,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站業務經辦工作。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服務中心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站,負責參保登記覆核和個人繳費的收繳上劃等工作。在村委會、社區配備專(兼)職協管員,負責參保繳費工作。人員配備由試點縣(區)政府確定,業務經費列入縣(區)級財政預算。
(五)市財政部門負責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試點縣(區)財政部門做好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歸集、審核和撥付。
(六)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城鄉居民戶籍認定工作;民政、殘聯、人口部門負責五保戶、殘疾人、計生兩戶(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的認定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平涼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涼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平政發〔2009〕181號)和平涼市人民政府《關於平涼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有關條款的修正補充通知》(平政發〔2010〕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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